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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八一四大道管线非开挖铺设工程“2004.7.16”机械伤害死亡事故的结案批复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江西地龙科技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2004年7月16日9时10分左右,你公司承建的赣州市管线非开挖铺设工程施工工地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市安监局会同市总工会、章贡区安监局、市公安局章贡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并提交了《八一四大道管线非开挖铺设工程“2004.7.16”机械伤害死亡事故调查分析报告》。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江西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赣府发[1999]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原则同意《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性质的认定,该起事故为生产责任事故。作业人员违反公司规定的“施工时,必须有三人以上或有安全管理人员在作业现场才能启动机械设备的规定”,在没有安全管理人员在场组织指挥的情况,单人开启机械设备违章冒险作业,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江西地龙科技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铺管钻机作业现场没有安全管理人员组织指挥,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够,致使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未划定作业危险区等;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1、江西地龙科技工程开发有限公司非开挖铺管钻机操作工范天兴,未遵守本公司有关规定,在作业现场没有人员组织指挥的情况下,违规单人开启非开挖铺管钻机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

2、江西地龙科技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赣州项目部经理徐友利是该项目第一责任人,对非开挖铺管钻机作业安全意识不强,非开挖铺管钻机作业时,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组织指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对从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不加制止;未划定作业危险区。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给予徐友利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3、江西地龙科技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违反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四)项的规定。依法给予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防范措施

1、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特别是针对非开挖铺管钻机作业特点和作业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安全防范措施。

2、要加强对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各类人员的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

3、要强化管理,着力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特别是对非开挖铺管钻机作业,要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采取有力措施纠正从业人员的各类违章违规行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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