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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江镇“12·05”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3月29日

  2018年12月5日下午6时许,黄江镇星光村冠城三良智慧产业园B栋深圳市智创谷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在运货司机卸货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致使运货司机1人经抢救无效于12月7日死亡。为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及《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函〔2014〕413号)精神,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18年12月10日由黄江镇政府、黄江安监分局、黄江交通分局、黄江公安分局、黄江镇总工会、黄江镇监察室成立黄江镇“12·05”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负责本次事故的调查工作。因事发车辆挂靠单位为深圳市公司,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派员参加调查。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综合分析等,查明了此次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对责任人、责任单位提出了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深圳市智创谷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创谷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3849876;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东坑社区创业路3号;类别: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白杨;注册日期:2015年11月20日;经营范围: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玻璃及金属表面处理相关工业设备、光学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是本次事故的购货单位。

深圳市智创谷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智创谷东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41GB34;住所:东莞市黄江镇星光村创星路19号冠城三良智慧产业园B栋1-2楼;类别: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夏白杨;注册日期:2017年12月08日;经营范围:玻璃及金属表面处理相关工业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光学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是深圳市智创谷技术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本次事故的收货单位。

深圳市昌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宏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48438R;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塘朗元头巷2栋(集安百货)3楼302;类别: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石坚;注册日期:2008年05月07日;经营范围:机电设备、清洗机、机械零件、五金产品的销售;其它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机电设备、清洗机、机械零件的生产。是本次事故的卖货单位。

东莞市智控鑫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控鑫能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TBBA10;住所:东莞市塘厦镇高丽社区高丽三路2号2栋一楼102;类别: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石坚;注册日期:2016年08月01日;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机电设备、研磨抛光设备、贴片机、玻璃切割机。是本次事故的出货单位。

深圳市大胜永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胜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5610815U;住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森雅谷商铺220;类别: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永春;注册日期:2011年11月03日;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普通货运。该公司已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为440300160556号,是本次事故货车行车证的挂靠单位。

(二)有关人员基本情况

    周石坚,男,出生日期1979年10月8日,是深圳市昌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和东莞市智控鑫能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夏白杨,男,汉族,出生日期1970年6月19日,是深圳市智创谷技术有限公司和黄江镇星光村冠城三良智慧产业园B栋深圳市智创谷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杜东标,男,汉族,出生日期1987年11月13日,是深圳市大胜永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也是大胜永鑫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已有杜东标笔录和深圳市大胜永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任命分管安全第一负责人的通知》证实。

潘朝旭,男,出生日期1983年10月03日,是运货货车司机,因重物砸伤致全身多处挫伤,送到医院抢救2天后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骨盆多发骨折。

艾晓云,男,出生日期1982年08月22日,属于深圳市智创谷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员工,帮忙卸货过程中手腕及左肩受伤,后经医院治疗出院。

黄水宾,男,出生日期1982年05月06日,属于深圳市智创谷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员工,帮忙卸货过程中头部受轻微伤,有破口流血,经医院治疗当天出院。

袁强,男,出生日期1989年12月03日,属于深圳市智创谷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员工,帮忙卸货过程中摔伤,当天经医院检查后出院。

(三)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现场位于黄江镇星光村冠城三良智慧产业园B栋深圳市智创谷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1楼车间靠近安全出口处,造成此次事故的货运车车牌为粤B-W2Y31的“江淮牌”蓝牌轻型特殊结构货车。购车日期:2018年4月2日,强制报废日期:2027年09月29日,车身颜色:蓝色,限载1.58吨,座位:3人,车长5980mm,宽2130mm,高3400mm。车辆由潘朝旭本人购买,其行驶证上清楚标明车辆为非营运性质,车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证号为粤交运管深字002018797,发证日期为2012年10月12日。从事故车辆行车证上的图片上看,该车原装并没有货厢尾板,尾板属于后期加装。潘朝旭与深圳市大胜永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定《车辆挂靠合作经营合同》,并签订道路运输车主(驾驶员)安全生产承诺书,车辆挂靠到深圳市大胜永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挂靠管理费为600元∕年,该车辆的所有权和使用经营权归潘朝旭所有,潘朝旭本人负责承担车辆事故的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经调查,深圳市大胜永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为粤交运管深字440300160556。该车在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网处于正常营运状态,审核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日。深圳市大胜永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有对潘朝旭本人进行过培训的记录,根据《车辆挂靠合作经营合同》该车辆的维修保养应由潘朝旭负责。

经调查得知,潘朝旭本人持有C1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期为2017-04-12至2023-04-12。

该事故车辆以200元/台的起步价,为东莞市智控鑫能实业有限公司搬运四边抛光机,包含卸货,东莞市智控鑫能实业有限公司按每批设备数量计算运输金额,用微信支付给货车司机,没有签订相关运输合同,该次运送的四边抛光机总体尺寸约为长1562mm,宽1190mm,高2190mm,每台重量为1450KG,本次共运送3台,总重4350KG,已经超过车辆核定载重量。卸货过程中货车尾板突然坍塌至使一台设备倾倒压在货车司机身上,事发时货车上还有两台设备未卸货。

事故调查组邀请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的专家对事故汽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尾板上翻油泵油管老化并因受压爆裂,导致尾板突然坍塌引发事故。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11月8日,深圳市智创谷技术有限公司与昌宏公司签定《设备买卖合同》确定采购17台四边抛光机,货品由昌宏公司负责送货和卸货。2018年12月5日下午,同时任深圳市昌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及东莞市智控鑫能实业有限公司法人周石坚打电话给潘朝旭,要求潘朝旭将设备从智控鑫能公司(位于塘厦)送到智创谷东莞分公司(位于黄江),运输价格未说定,一般情况下潘朝旭会帮忙卸货。于是当天下午潘朝旭便驾驶车牌为粤B-W2Y31的“江淮牌”蓝牌轻型特殊结构货车运送3台四边抛光机设备送到黄江镇星光村冠城三良智慧产业园B栋智创谷东莞分公司。当货物到达后,司机用手动叉车上车厢卸货。在当天18:00左右,潘朝旭在卸货时,人与设备同在尾板上,人在设备正前方,智创谷东莞分公司三个员工(艾晓云、黄水宾、袁强)在设备旁协助扶住设备,当把一台设备移到尾板上时,由于货车尾板液压管爆裂致使尾板突然下塌,设备从货车尾板下滑倒下将潘朝旭身体压住,并将智创谷东莞分公司的艾晓云手腕及左肩擦伤,黄水宾头部被设备撞击导致起包并有破口流血,袁强从尾板侧部摔落地上。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18年12月5日下午18:00左右。事故发生后,深圳市智创谷技术东莞分公司在事故现场的人员看到送货司机被设备压住,立刻用航吊车将设备吊高,然后将潘朝旭从设备下慢慢地移出来。深圳市智创谷技术东莞分公司艾晓云马上通知120救护车,接着艾晓云开车到星光村卫生所接上主任医生和护士前来检查送货司机,待120救护车到了后,医护人员将送货司机抬上救护车送院进行抢救,黄水宾、艾晓云、袁强也一同坐上救护车前往黄江医院处理。到达黄江医院后,货车司机潘朝旭进入医院ICU进行救治,于12月7日抢救无效死亡。艾晓云、黄水宾、袁强三人属于轻微伤,不构成轻伤,医院处理后当天已出院。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三人轻微伤。死者潘朝旭,男,1983年10月03日生,运货货车司机,因重物砸伤致全身多处挫伤,死亡原因为骨盆多发骨折。

(二)直接经济损失

经统计,该起事故造成伤者医疗费用和死者人身伤亡赔偿及善后处理支出等直接经济损失约46万元人民币,设备维修费用约8万元人民币,合计约54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事故性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为进一步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和类型,事故调查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询问取证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勘查,对关联人员进行了笔录,掌握了大量的一手材料,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货车尾板液压管爆裂致使尾板下塌,设备从尾板掉下将司机潘朝旭压伤。

(二)间接原因

货车非法加装尾板,且司机潘朝旭未对事故货车尾板进行必要的保养和维修检查。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黄江镇“12·05”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认定为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对黄江镇“12·05”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有关责任人及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一) 责任认定

货车司机潘朝旭,其车辆挂靠在深圳市大胜永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根据车辆挂靠合作经营合同内容,潘朝旭自行开展运输业务,自行定期保养维修车辆。本次事故中,潘朝旭安全意识淡薄,自身货车非法加装使用货车尾板,对货车尾板的保养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潘朝旭对本事故负有责任。

深圳市大胜永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及时发现并阻止其挂靠车辆非法加装货厢尾板,对挂靠车辆管理不全面,对司机加装尾板、使用尾板的管理缺失。关于尾板的使用对司机的培训不位,在公司管理上存在问题。

(二)处理建议

潘朝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应当给予处罚,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深圳市大胜永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建议交由深圳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建议相关部门督促事故相关单位明确责任人职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为防范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安全,现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企业卸货场地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使用安全可靠的卸货方式,排除存在的安全隐患。货车在货物运输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的要求,对货物进行合理的装载

(二)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落实到生产、经营、建设管理的全过程,现场管理人员既要管生产也要管安全,对于现场的装载和卸货,企业要派专门的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指挥监管,发现有人违章操作和冒险作业,要及时制止。

(三)各相关部门要坚持宣传先行,不断拓展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充分发挥主管部。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货车尾板的安装和使用检查。提高警惕,避免伤害事故发生。

(四)加强对货车司机、卸货工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严禁使用私自加装的货车尾板装卸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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