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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镇“10·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1月09日

2017年10月7日14时30分左右,在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矛山东街4号,由李小创、戴武、陈永铭等三人使用张建国驾驶的厢式运输车装卸戴武购买的两台数控精雕机,卸车过程中,因液压升降尾板发生倾斜,数控精雕机滑落,李小创上前推扶,被撞击身亡。

为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使相关责任人受到教育,落实事故整改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长安镇“10·7”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科学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人员情况

戴武,男,1991年6月13日出生,26岁,汉族,身份证号码:                   ,住址:湖南省武冈市安乐乡郑家坪村5组。所装卸的数控精雕机拥有人,事发时在现场协助卸车。

李小创(死者),男,1992年2月7日出生,25岁,汉族,身份证号码:                 ,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二手机械购买中介,事发时在现场协助卸车。

张建国,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42岁,汉族,身份证号码:                   ,住址:河南省邓州市彭桥镇南岗村河南坡41号。厢式运输车司机,事发时在现场负责液压升降尾板升降操作并协助卸车。

陈永铭,男,1994年12月24日出生,22岁,汉族,身份证号码:                   ,住址:广东省廉江市横山镇横安路48号。戴武雇佣员工,事发时在现场协助卸车。

(二)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是一起物体打击事故,共造成李小创1人当场死亡。

李小创,男,1992年2月7日出生,25岁,汉族,身份证号码:                  ,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

(三)直接经济损失

据事故调查的统计,截止目前为止戴武、肖胜长垫付李小创丧葬费用共3万元整,其他各项赔偿双方未能达成共识。

二、事故发生经过与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7年10月7日,戴武经李小创介绍在东莞市大岭山购买了两台二手数控精雕机,经卖方推荐使用张建国驾驶的厢式运输车运输,由卖方负责使用叉车将2台二手数控精雕机装车,再运输至东莞市长安镇。

14时30分左右,运输车到达长安镇厦岗社区矛山东街4号,李小创提出使用手动叉车卸车,戴武和李小创合力在前方拉动叉车、陈永铭在后面帮忙推,司机张建国负责尾板的升降操作,同时协助陈永铭在后方推手动叉车,第一台数控精雕机顺利卸车并移至旁空地处。当第二台机器通过同样的方式运到液压升降尾板上,陈永铭正准备用木头固定叉车的轮子时,约一米高的液压升降尾板因受力过大且受力不均开始朝面向车尾箱尾板左边外侧发生倾斜,当时李小创处于面向车尾箱尾板左边外侧端部,戴武处于尾板中间位置,二人见状均跳下尾板,陈永铭和张建国在车厢内。承载数控精雕机的手动叉车因尾板倾斜也产生了倾斜且有向下倾翻趋势,李小创见此情况从车尾跑向即将倾翻的数控精雕机方位,戴武大叫“走开”,李小创未予听从,继续走过去用手去顶倾翻的数控精雕机。不料机器滑落撞击李小创的腹部后落至地面,李小创受到撞击向后倒,腰部又恰好撞到后方堆放的角铁。李小创爬起来转过身趴在角铁上,戴武等人上前查看,并立刻拨打120求救。约十分钟后,救护车到达现场。

(二)救援情况

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对其进行检查并输液,抬到担架上,就已确认李小创死亡。

事故发生后,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组织公安、应急、安监、质监、医疗等部门和属地社区迅速处置事故,要求各部门启动应急预案,紧密合作,科学研判事故发生原因,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死者李小创坚持采用厢式运输车液压升降尾板装卸超过其装卸能力的数控精雕机,并在数控精雕机滑落厢式运输车液压升降尾板时不听他人劝阻,直接用身体顶靠从厢式运输车液压升降尾板上滑落下来的设备,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通过手动叉车及液压升降尾板卸载数控精雕机的方式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综合以上事故原因及相关的技术分析,调查组认定:长安镇“10·7”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安全意识淡薄直接用身体顶靠滑落的大型设备而被撞击身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的认定

死者李小创坚持采用厢式运输车液压升降尾板装卸超过其装卸能力的数控精雕机,并在数控精雕机滑落厢式运输车液压升降尾板时不听他人劝阻,直接用身体顶靠从厢式运输车液压升降尾板上滑落下来的设备,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事故负有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李小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应当给予处罚,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其他当事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前制定方案

从业人员在装卸作业前应制定装卸作业方案,调查所装卸货物的实际数据再确定装卸作业方式和承载车辆。装卸作业时尽量采用机械作业,减少人员参与装卸作业的环节。

(二)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要清楚自已的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从业人员应吸收事故教训,清楚自身权利与义务,接受安全学习与培训,遵守相关制度与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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