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 |
遵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
发生事故时间 |
2007年5月25日 |
伤亡人数 |
轻伤1人 |
生产过程 |
电解铝生产 |
直接经济损失 |
万元 |
间接经济损失 |
万元 |
事故经过: 2007年5月25日,炉辅修车间机电班8名员工根据工作安排在电解车间进行201#槽大修槽扁钢气割作业,6个工位(6套气割设施)进行气割。中午12:00时左右,该班员工李某完成了个人的气割任务,拆卸气表、割枪准备离开现场,其他班员还在进行作业。李某双手提着卸载下来的枪、表经过一个空氧气瓶处时,发现有人拉动地上的氧气、乙炔气管,在他扭头看究竟时,空氧气瓶向他倒来,李某准备扶住倒来的空氧气瓶由于手中有枪、表,没有成功,致使气瓶砸在其左脚上。事故发生后,组长赵某、班长刘某立即向车间安全员袁某和公司调度室报告,伤者李某被送往遵义县人民医院治疗,经透视检查为左脚大拇趾前端开放性骨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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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⑴、作业现场空气瓶未及时转运,无防倾倒装置,现场其他作业人员作业过程中因拽气管而绊倒气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⑵、伤者李某没有注意到现场存的危险,当气瓶被绊倒时,避让不及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二。 二、间接原因 ⑴、机电班在201#大修槽的气割作业过程中劳动组织、工作安排、现场监管不当,没有认真执行公司《氧气、乙炔瓶采购、存放及使用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⑵、炉辅修车间未对扁钢气割作业现场制定、下发有效的文本性安全管理制度,现场没有实施有效的监护,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二。 ⑶、炉辅修车间对公司《氧气、乙炔瓶采购、存放及使用管理规定》在车间、班组的学习、实施执行、督促不到位是造成此次事故间接原因之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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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及处理情况: 一、事故责任 ⑴、炉辅修车间机电班班长刘某是班组日常工作的安排和组织者,一直对作业现场放置大量空气瓶且无防倾倒装置的隐患引起足够重视,使隐患未得到整改。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⑵、炉辅修车间机电班员工李某是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⑶、炉辅修车间机电班组长王某、赵某没有履行好组长的监管职责,由于他们有自己的气割任务,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管;故对事故承担一定责任。 ⑷、炉辅修车间技术员、安全员没有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有效的检查和督促整改,对事故承担重要责任。 ⑸、炉辅修车间生产副主任对事故承担重要责任。 ⑹、炉辅修车间主任对事故承担领导责任。 二、事故处理 按照事故管理的“四不放过”原则和公司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对事故的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⑴、对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刘某处罚款100元。 ⑵、对事故的次要责任人李某处罚款50元。 ⑶、对事故的重要责任人刘某、袁某各处罚款50元。 ⑷、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赵某、王某提出通报批评。 ⑸、对炉辅修车间主任、副主任各处罚款50元。 ⑹、根据公司《2007年安全管理具体考核办法》规定:扣炉辅修车间当月绩效的20%,否决炉辅修车间领导的当月绩效;扣公司安全科科长当月绩效300元,副科长当月绩效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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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措施: ⑴、要求炉辅修车间于6月25日前对所有车间作业现场的气瓶进行检查,加强管理,对现场使用的气瓶必须全部采取防倾倒措施,空气瓶要及时转出作业现场,堆放到专门的存放地点妥善存放。 ⑵、要求炉辅修车间于7月15日前根据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下发电解槽方钢切割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对作业现场劳动组织、工作安排、现场监管、监护进行明确的规定与规范,并组织安全员、机电班及相关技术员学习,签名学习记录报安全科存档。 ⑶、要求炉辅修车间在6月30日前重新组织、督促车间技术员、安全员、各班组认真学习公司《氧气、乙炔瓶采购、存放及使用管理规定》,签名学习记录报安全科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