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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杆倾倒 躲闪不及 右手被压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1月25日

企业名称

贵州分公司碳素厂

发生事故时间

2005年10月20日

伤亡人数

轻伤1人

生产过程

碳素生产

直接经济损失

1.8万元

间接经济损失

0.2万元

事故经过:

2005年10月20日8时45分,导杆车间修理一班班长周某和组装工曾某配合叉车将第二排7根导杆叉运6根走后(叉车规定一次只能叉6根),剩下一根导杆(叉运后该导杆和地面处于垂直临界状态)。

09时05分,汽车队叉车班驾驶员张某驾驶3t叉车至导杆堆放点,周某指挥车辆叉运第一排导杆,张某驾驶叉车正常的行至第一排导杆堆放处,进行叉装作业,作业过程中,引起支撑导杆的工字钢发生震动,导致第二排处于垂直临界状态的那根导杆受力后由东向西倾倒,此时组装工曾某站在第一排与第二排导杆中间(两排导杆中心轴线间隙120CM)准备配合叉车作业,发现第二排的那根导杆倾倒,侧身躲闪不及,右手掌被导杆压伤。

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第二排7根导杆在叉运6根后剩的一根导杆和地面处于垂直临界状态,已经有倾倒可能。

(2)张某驾驶叉车叉运导杆作业中,引起支撑导杆的靠架震动,导致与地面基本垂直的导杆倾倒。

2、间接原因:

(1)技改施工导致作业场所发生变化后,车间对导杆摆放、运输作业过程只是口头上交代,未制定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加以控制。

(2)班长周某、组装工曾某在配合叉车叉运第二排导杆完后,未发现剩下的一棵导杆存在隐患。

事故责任及处理情况:

1、导杆车间生产副主任王某分管车间安全工作,因技改施工导致作业场所发生变化后,对导杆摆放、运输作业过程只是口头上交代,未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以控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分公司《安全环保考核制度》附录二第3.1.5条规定,给予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车间生产副主任王某一次性罚款1000元。

2、导杆车间修理一班班长周某、组装工曾某在配合叉车叉运完第二排导杆后,未发现剩下的一棵导杆存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其他责任。根据中国铝业贵州分公司《安全环保考核制度》附录二第3.1.7条规定,给予事故的其他责任人周某、曾某一次性罚500元/人。

3、安全标准化车间根据中国铝业贵州分公司《安全环保考核制度》附录二1.1.3条规定扣导杆车间人均20元;合计:1760.00元。

4、根据中国铝业贵州分公司碳素厂《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办法》第5.1.4.5条规定:撤消导杆车间“安全生产标准化车间”称号;并根据中国铝业贵州分公司《安全环保考核制度》附录二2.1.2条规定一次性扣罚该车间人均10元;合计:880.00元。

5、根据中国铝业贵州分公司碳素厂《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办法》第5.1.4.6条规定:撤消导杆车间修理一班“安全生产标准化班组”称号;并根据中国铝业贵州分公司《安全环保考核制度》附录二2.1.2条规定一次性扣罚该班组人均10元;合计:160.00元。

防范措施:

1、所有堆放导杆处画出导杆摆放线并加槽钢确定导杆摆放倾斜角度。

2、所有使用、储存、运输导杆的车间,制定详细的导杆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的规定。

3、导杆车间对技改导致生产作业场所发生变化的危害进行辨识评价,评价结果报安全环保科审核。本工作由导杆车间主任姜某组织危害辨识小组共同完成。

4、将此次事故在相关单位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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