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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铁锤敲击销子 产生的铁屑飞溅伤人眼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1月25日

 

 

企业名称

贵州分公司电解铝厂

发生事故时间

2005年8月31日

伤亡人数

轻伤1人

生产过程

电解铝生产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间接经济损失

万元

事故经过:

2005年8月31日下午2时左右,机修车间三站钳工(二)班汪某(班长)、苏某(钳工)、刘某(钳工)三人准备到铸造三车间拆卸O#保持炉1#炉门。刘某指挥天车工付荣用天车主钩将两根钢丝绳挂好,天车起吊将炉门拉直固定,防止在拆卸过程中发生倾斜,当拆卸到1#炉门第二条链条时,苏某首先用夹钳将第二条链条上销子的开口销取出,汪某发现链条上的销子较紧,不易取出,叫苏某用手扶住链条,以防止链条晃动,自己用铁锤敲击销子使其松动,在此过程中,铁锤敲击产生的铁屑飞溅打入苏某未戴防护眼镜的左眼内,造成苏某左眼受伤。

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机修车间钳工(二)班班长汪某在用铁锤敲击三铸造车间0#保持炉1#炉门上方链条上的销子时,飞溅的铁屑打入苏某未戴防护眼镜的左眼内造成苏某左眼受伤,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铸造三车间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疏漏,该车间劳保用品发放责任不明确,且未按标准向员工发放和登记台帐,造成(2003年—2004年)防护眼镜未按标准发放给钳工苏某,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注:2005年8月,铸造的检修工段划归机修车间管理,在此之前,劳保发放由铸造三车间负责。)

事故责任及处理情况:

1、钳工汪某,作为班长和与苏某在实际操作中形成的联保互保人,违反“电解铝厂员工安全互助协议书”第四条“当我发现别人没有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违章操作或处于不安全状态时,我有责任提醒和制止其工作……”的规定,未能对配合作业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提示,并且未对所使用的工具进行检查,致使铁锤上的铁屑受撞击后飞出,打伤苏某左眼。应对本次事故发生的负主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考核标准》第3.1.5条规定,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汪某一次性扣款1000元。

2、钳工苏某自身的安全防护意识不强,在进行拆卸炉门活动中未提出需配戴防护眼镜的要求,违反《劳动防护用品、保健和防暑降温用品管理制度》Q/G.GF.13.0015—2003第5.13条的规定“全体员工……上岗前必须正确穿戴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凡违反规定者,均按违章作业考核”的规定,未戴防护眼镜进行操作,以至于铁屑飞溅打伤自己左眼,应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考核标准》第3.1.6条规定,对事故的次要责任者苏某一次性扣款800元。

3、铸造三车间主任钟某,作为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违反《劳动防护用品、保健和防暑降温用品管理制度》Q/G.GF.13.0015—2003第5.8条“各单位、部门……负责按标准向员工发放和登记建卡。”的规定 ,该车间防护眼镜未按标准发放给钳工苏某,应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考核标准》第3.1.7条规定,一次性扣款500元。

4、机修车间副主任吴某,分管铸造三车间的检修管理工作,未严格要求员工正确执行劳保标准,在进行锤击作业时戴防护眼镜,应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考核标准》第3.1.7条规定,一次性扣款500元。

5、铸造三车间安全员徐某,作为车间专职安全员,负责车间防护眼镜的发放工作,没有严格按照劳保用品发放标准进行发放及对劳保品使用进行有效监督,应对本次事故的发生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考核标准》第3.1.7条规定,一次性扣款500元。

6、根据电解铝厂《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第5.5.3条规定,取消机修车间钳工二班安全生产标准化班组称号,并对其人均考核10元,共计80元。

防范措施:

1、机修车间加强员工安全自我保护意识和正确穿戴劳保用品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自我保护能力,避免重复事故的发生。

2、机修车间针对苏某事故举一反三,做出规定,在今后使用铁锤进行锤击活动中,操作人员必须戴防护眼镜。

3、铸造三车间加强劳保用品管理,严格按标准进行发放并登记建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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