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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铁飞溅击中左眼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9月20日

 

企业名称
贵州分公司碳素厂
发生事故时间
2006年6月19日
伤亡人数
轻伤1人
生产过程
碳素生产
直接经济损失
6万元
间接经济损失
0.5万元
事故经过:
2006年6月19日14:20分左右,导杆车间修理二班班长覃某安排组装工秦某、焊工汤某一同处理一根导杆上的一块磷铁疤,覃某便拿铁环防护挡板放在大锤捶击的前方位置(铁环防护挡板是该车间统一制作,要求放在铁环可能飞溅的方向,防止磷铁飞溅过远或撞击墙面反弹伤人的安全防护设施),这时,汤某垫锤、秦某打锤,叶某站在打锤作业的秦某右后方约3.5米的位置,面向秦某右前方(覃某、秦某、汤某均正确佩戴眼部防护用品,叶某未佩戴),秦某一锤就把这块磷铁疤打碎,同时产生磷铁飞溅,击中叶某左眼。
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脱环工序作业时,秦某用大锤敲击汤某的垫锤,垫锤击碎钢爪上的磷铁(30某40mm左右),磷铁飞溅撞击到导杆钢爪、爪架发生反弹,其中一块磷铁(约9某0.5某0.8mm)击中叶某的左眼。
2、间接原因:班长覃某作业中没有制止叶森未佩戴眼部防护用品的违章行为;导杆车间对现场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不到位。
事故责任及处理情况:
1、叶某在脱环工序作业中未佩戴眼部防护用品,违反碳素厂《组装工安全规程》Q/J.GLTS.09.0014.2000中24条,人工托环工序还必须遵守如下规程中的第三条,作业时必须戴好防护面罩或防护眼镜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分公司《安全环保考核制度》附录二第3.1条第五款的规定,给予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叶某一次性罚款1000元。
2、班长覃某作业中未制止叶某未佩戴眼部防护用品的违章行为,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根据分公司《安全环保考核制度》附录二第3.1条第六款的规定,给予事故的次要责任人一次性罚款800元;
3、车间主任姜某是车间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未严格履行碳素厂《安全环保责任制》4.23.8条规定,安全检查监督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其他责任。根据分公司《安全环保考核制度》附录二第3.1条第七款的规定,给予事故的其他责任人姜某一次性罚款500元;
4、导杆车间修理二班是生产副主任王某的安全责任区,未严格落实碳素厂《安全环保责任制》4.25.7条“按时参加安全责任区内班组安全活动”的规定,未能按时参加该班组的安全活动,对该班组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其他责任。根据分公司《安全环保考核制度》附录二第3.1条第七款的规定,给予事故的其他责任人王某一次性罚款500元;
5、导杆车间安全员穆某未严格履行碳素厂《安全环保责任制》4.26.6条规定,安全检查工作开展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其他责任。根据分公司《安全环保考核制度》附录二第3.1条第七款的规定,给予事故的其他责任人穆某一次性罚款500元;
6、根据中国铝业贵州分公司《安全环保考核制度》附录二《安全生产考核标准》1.1.3条规定扣导杆车间人均20元;导杆车间6月份在册人数82人,(82-5)×20=1540.00元。
7、根据中国铝业贵州分公司碳素厂《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办法》第5.1.4.6条规定:撤消导杆车间修理二班“安全生产标准化班组”称号;并根据中国铝业贵州分公司《安全环保考核制度》附录二《安全生产考核标准》2.1.2条规定一次性扣罚该班组人均10元;合计:110.00元。
防范措施:
1、将此次事故在全厂通报,该工作由安全环保科科长汪某负责,2006年07月10日前完成;
2、待伤者叶某治疗恢复后,由碳素厂安全环保科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结束考试合格方能重新上岗。
3、导杆车间组织同工种、同岗位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学习组装工安全规程、及车间相关规定,学习后车间组织考试。 
4、导杆车间改造铁环防护挡板,将原防护挡板加长、加高,并做成直角形式,最大限度的减少铁环飞溅、或撞墙反弹伤人的几率。
5、全厂各车间按安全规程中劳动保护用品穿戴的条款及现场实际情况,收集、辨识出本车间需要佩戴特殊防护用品的区域,悬挂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做出规定,要求凡是进入该区域的人员必须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并组织各岗位员工学习、执行。
6、有人工脱极、脱环作业的车间,制作铁环防护档板,最大限度的减少铁环飞溅、或撞墙反弹伤人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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