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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古船福兴食品有限公司“10·1”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作者: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来源: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3月08日

 北京古船福兴食品有限公司“10·1” 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15 年 10 月 1 日 10 时 20 分许,在大兴区北京古船福 兴食品有限公司院内,5 名作业人员拆除食堂隔断墙时,墙体发生坍塌,造成 2 人死亡,2 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按照市领导批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办法》的规定,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监察局、市公安局、 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和大兴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成 立了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全面的调查处理。事故调 查组邀请市人民检察院同步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 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 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及整改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北京古船福兴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12 月 2 日,法定代表人王建新、总经理孙永林,注册地址为北京市 大兴区黄村镇大庄村东北京大兴国家粮食储备库院内,注册 资本金 4500 万元,主要从事小麦粉生产。 经查,该公司现隶属于北京古船食品有限公司,实有员 2 工 169 人,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除总经理及副总经理 外,其余岗位均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2.北京古船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12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总经理刘锋,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 运河西大街 139 号 1 幢至 25 幢,注册资本金 13188 万元, 主要从事粮食收购、粮油制品加工和销售等。 经查,该公司为北京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 实际控制北京古船福兴食品有限公司人事任免、资金和项目 审批等经营活动。 3.邵留起(男,62 岁,北京人),原北京市粮食局下属 单位退休职工,曾以个人名义承揽过北京古船福兴食品有限 公司院内食堂装修工程。此次事故中,邵留起作为拆除作业 施工负责人雇佣肖自叶、王根红、王广太、张存明、王铁库 5 人实施食堂隔断墙拆除作业。

(二)拆除作业基本情况

2015 年 1 月,北京古船福兴食品有限公司院内食堂完成 装修后投入使用。2015 年 9 月初,北京古船福兴食品有限公 司总经理孙永林向北京古船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峰请示 扩大食堂就餐区面积。经刘峰口头同意,确定拆除食堂就餐 区与杂物间隔断墙。9 月下旬,孙永林将食堂拆除隔断墙的 工作口头发包给邵留起,并安排国庆节停产期间实施拆除作 业。事故发生后, 北京古船食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阎恒庆指 使北京古船福兴食品有限公司向事故调查组提供了虚假的 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等材料。

(三)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北京古船福兴食品有限公司院内南 侧一砖混结构平房内。该平房坐南朝北,东西长 29 米,南 北宽 12.5 米,高 6.3 米,内部分隔为四个房间,由西向东 依次为会议室、杂物间(58.5 平方米)、食堂就餐区(76 平 方米)和食堂操作间(105.3 平方米)。 杂物间与食堂就餐区之间隔断墙高 4.2 米,南北长 11.7 米,墙体厚 24 厘米(“二四”墙)。墙体由石灰砂浆砌筑而 成。 经现场勘验,杂物间与食堂就餐区之间墙体整体向西倒 塌,倒塌高度 2.8 米、南北长 10.2 米。残留墙体高 0.4 米、 南北长 10.16 米,残留墙体顶部西侧半坯红砖被剔除,墙体 南侧、北侧分别开凿出 88 厘米和 66 厘米宽的豁口。 二、事故经过及现场救援情况 10 月 1 日 6 时,肖自叶、王根红、王广太、张存明、王 铁库 5 人按照邵留起的安排,来到北京古船福兴食品有限公 司作业现场。5 名作业人员在食堂与杂物间隔断墙西侧搭设 了两套移动式脚手架后,开始使用手锤对隔断墙上部墙体实 施拆除。8 时 30 分左右,按照节日期间值班安排,北京古船 福兴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孙永林、行政主管孙长义等到食堂 门口进行巡视,指出现场施工人员未佩戴安全帽的问题,但 未进一步督促整改。 当隔断墙上部拆至距地面 3.2 米,王根红、王铁库根据 以往工作经验, 准备对墙体实施掏掘后推倒。2 人在墙体南 4 北两侧分别开凿出 88 厘米和 66 厘米宽的豁口后,王根红使 用电锤沿墙体南北方向,剔出 6 厘米高、12 厘米深凹槽(凹 槽距地面 40 厘米)。10 时 20 分许,隔断墙突然整体向西侧 倾倒,将作业人员肖自叶、王根红、张存明、王铁库 4 人砸 伤。王广太立即拨打 120 并呼救,闻讯赶来的北京古船福兴 食品有限公司员工将 4 人救出。其中,王铁库、肖自叶经抢 救无效死亡,王根红、张存明负伤。伤亡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一)肖自叶,男,37 岁,北京人,现场作业人员,身 份证号:412929197710086550,鉴定结论:符合颅脑损伤死 亡(京大公司鉴(病理)字[2015]第 238 号)。 (二)王铁库,男,45 岁,河北衡水人,现场作业人员, 身份证号:133024197006020219,鉴定结论:符合颅脑损伤 死亡(京大公司鉴(病理)字[2015]第 237 号)。 (三)王根红,男,43 岁,河北衡水人,现场作业人员, 身份证号:133024197208200218,诊断证明:腰椎左侧 2、3 横突骨折、右膝关节颈骨外侧平台隐匿性骨折、股骨内外侧 踝及腓骨小头多发骨挫伤、外侧半月板后角撕裂。 (四)张存明,男,47 岁,河北衡水人,现场作业人员, 身份证号:133024196808240235,诊断证明:尺骨骨折(左)、 桡骨骨折(左)、踝关节骨折(右)、头皮裂伤。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现场作业人员违反《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147-2004)4.1.3 规定,采用掏掘方式对隔断墙实施拆 5 除作业,导致墙体失稳坍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安全培训教育缺失、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发包管 理不规范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1.安全培训教育缺失。拆除施工负责人在拆除作业前未 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拆除施工负责人未督促现 场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拆除作业技术规范要求实施作业;未向 现场作业人员配备安全帽。北京古船福兴食品有限公司现场 巡视人员虽实施了安全检查,但在指出现场作业人员未配戴 安全帽的问题后,未进一步督促整改。 3.发包管理不规范。北京古船福兴食品有限公司在对拆 除作业项目发包过程中,未严格审查承包人的资质和安全生 产条件;未签订任何形式的安全协议;未约定双方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致使不具备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承揽该 拆除作业项目。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 故。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王铁库作为现场拆除作业人员,违反《建筑拆除 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4.1.3 规定,采用掏掘 方式对隔断墙实施拆除作业致使墙体坍塌,对事故发生负有 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王根红作为现场拆除作业人员,违反《建筑拆除 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4.1.3 规定,采用掏掘 方式对隔断墙实施拆除作业致使墙体坍塌,对事故发生负有 直接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邵留起作为拆除施工负责人,在不具备任何资质 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承揽该拆除作业项目;对于施工现 场违章作业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未督促现场作业人员严 格按照拆除作业技术规范要求实施作业;未对现场施工人员 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未向现场作业人员配备安全帽,致使施 工现场作业人员违规实施拆除作业。其行为违反《建筑拆除 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第 4.5.3、第 5.0.4 的 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北京古船福兴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孙永林(男, 中共党员,55 岁)作为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 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对本单位拆除作业发包工作管理不到位,致使不具备资质和 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承揽工程;在对拆除作业现场安全检查 过程中,发现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后,未督促 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 第 18 条第 1 项、第 2 项、第 5 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 法》第 91 条第 2 款和第 3 款的规定,给予其撤职处分,5 年 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据《安全生 产法》第 92 条第 1 项的规定,给予其上一年度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党纪处分。

(五)北京古船食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阎恒庆(男,中 共党员,52 岁)作为公司分管北京古船福兴食品有限公司负 责人,事故发生后指使北京古船福兴食品有限公司人员提供 了虚假的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等材料。依据《安 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 13 条第 2 项的规定,给予其记大过处分。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 党纪处分。

(六)北京古船福兴食品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 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于现场施工人员违章实施拆除作 业行为失管失察;在拆除作业项目发包过程中,未严格审核 承包人的安全生产条件,未签订任何形式的安全协议,致使 不具备任何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承揽工程。其行为违 反《安全生产法》第 4 条、第 46 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 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109 条第 1 项的规定,由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 45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建议措施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 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提出如下建议措施:

(一)北京古船福兴食品有限公司要按照《安全生产法》 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加 强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工人违章作业行为, 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强化小型工程项目发包管理,严格审核 8 承包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杜绝无资质和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的个人承揽工程。

(二)北京古船食品有限公司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 规定, 对下属的独立法人单位进行全面梳理,督促各单位落 实各项法定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外委”工程发包制度,工 程发包前要与外委施工单位签订生产安全协议,并明确各自 的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小型工程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 序,严格现场安全管理。

(三)北京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 教训, 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企业内部的 安全管控,加强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体系的顶层设计, 加强日常生产经营过程的安全管理与监督,搞好分层分级管 理;严格落实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 任制,直至延伸到现场、车间、班组、岗位;严格现场安全 管理,防止出现对下属企业特别是控股企业的管理失控,确 保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工作部署要求真正 落到实处;督促所属企业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法制教育与培 训,并加强考核和监督检查,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 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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