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泰州医药城安置区二期工程“1.5”一般物体打击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4月21日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 江苏通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迅公司),1981年3月12日在江苏省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一般经营项目:房屋建筑工程施工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江苏通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迅公司),1981年3月12日在江苏省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一般经营项目: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三级)。2011年6月3日,该公司取得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证。

    2.江苏誉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达公司),1997年1月8日在泰州市靖江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一般经营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工程监理服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2008年3月11日,该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

    (二)项目情况

    泰州医药城安置区为医药高新区拆迁安置房,位于寺巷街道人民路北侧,由泰州市新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公司)自筹资金开发,工程分两期建设。2010年3月27日,新泰公司委托誉达公司对工程实施监理。2013年5月28日,新泰公司补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0000502(补)。

    2011年8月,新泰公司通过议标的方式将泰州医药城安置区二期工程发包给通迅公司施工,共建造30幢多层住宅楼,总施工面积82238.64㎡,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2年7月,通迅公司完成1-9#、13#、18#、23#、27#、31#楼建设并交付使用。

    2013年3月20日,通迅公司将未建的19#、24#楼土建分包给武九华个人,双方签订施工合同。2013年7月2日,武九华将19#、24#楼钢管脚手架搭设工程分包给沈龙扣个人,双方签订施工合同。

    2013年7月11日,通迅公司开工建设19#楼等未建工程。

    至事故发生时,武九华已完成19#、24#楼土建施工,开始拆除19#、24#楼脚手架。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1.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1月4日下午,通迅公司项目部及誉达公司监理部根据武九华提交的《脚手架、安全防护设施临时拆除申请表》及《脚手架拆除施工方案》,组织人员对19#、24#楼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经检查,通迅公司项目部同意武九华于2014年1月5日拆除脚手架,但由于19#楼外墙面有污点,誉达公司监理部未在《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上签字同意19#、24#楼拆除脚手架。

    2014年1月4日下午,殷鹏对武九华的儿子武玉阳(施工现场负责人)就19#、24#楼脚手架拆除作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拆下来的钢管扣件等整齐置放于楼层内,严禁抛掷,由施工电梯集中运至地面”,双方在《技术、质量、安全交底记录》签字。脚手架拆除作业前,殷鹏未对脚手架拆除负责人沈龙扣及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014年1月5日上午7时30分左右,沈龙扣组织施工人员开始拆除19#楼脚手架。按照分工,夏春荣等人拆除脚手架,沈来粉等人在地面整理拆除的钢管、扣件等。因19#楼无施工电梯,沈龙扣要求施工人员在低于5层楼面时,将拆除的钢管、扣件抛掷地面。施工人员从19#楼5层楼面北侧开始由西向东拆除脚手架,将拆除的钢管、扣件等直接抛掷地面。脚手架拆除过程中,沈龙扣等人一直在现场监护,通迅公司专职安全员殷鹏对现场进行了巡查,誉达公司土建专业监理沈华民对现场进行了巡视,3人均未制止施工人员违章作业行为。上午11时20分左右,施工人员休息,脚手架已拆除到19#楼5层楼面南侧中间位置。

    12时10分左右,夏春荣1人来到19#楼5层楼面南侧中间位置继续拆除脚手架,沈来粉在19#楼南侧地面整理拆除的钢管、扣件,当时现场无人监护。12时20分左右,沈来粉被夏春荣扔下的1根长1.2米、直径0.06米的脚手架钢管砸中头部,躺于19#楼南侧地面。

    2.应急处置情况

    事发后,武九华立即拨打了120,并及时向泰州经济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上报事故情况。2014年1月5日下午14时左右,沈来粉经泰州市人民医院北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沈龙扣指挥施工人员违章作业,架子工夏春荣在现场无监护人员、作业下方有人在场的情况下,直接将拆除的脚手架钢管抛掷地面,导致钢管砸中作业下方人员。

    2.间接原因

    ⑴工程违法分包,相关施工单位不具备施工资质

    ①通迅公司违法将19#、24#楼土建分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武九华个人。

    ②武九华违法将19#、24#楼脚手架施工分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沈龙扣个人。

    ③誉达公司未对19#、24#楼土建、脚手架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未能发现并制止违法分包行为。

    ⑵施工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技术交底不到位

    ①通迅公司未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②通迅公司未对脚手架拆除负责人及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⑶相关人员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

    ①沈龙扣雇用夏春荣等未取得脚手架操作证人员拆除脚手架。

    ②通迅公司项目经理尤其青未根据施工现场无施工电梯的实际情况,制定可操作的脚手架安全施工措施。

    ③通迅公司专职安全员殷鹏在巡查中,未制止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

    ④誉达公司土建专业监理沈华民在现场巡视时,发现沈龙扣在未经监理部同意的情况下仍组织拆除脚手架,默认施工方作业;未制止施工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

    (二)事故性质

    调查组经过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认定这是一起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