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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16”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2月04日
2013年4月16日16时15分左右,河北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北鑫跃焦化有限公司烧结料场安装堆料机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5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4月17日市安委办委托我区成立以区安监局牵头,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局、区工信局六个部门组成,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勘察现场、查阅有关技术材料、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河北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8日,位于石家庄长安区丰收路东段,注册资金:2000万元,营业执照注册号:130100000052843,注册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主项资质等级: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证书编号:A2124013010204-6∕3,组织机构代码76515991-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郝士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冀建安A(2010)0003465,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06] 002859-2。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过程及报告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河北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8日开始堆料机安装工作。2013年4月16日上午,堆料机前臂(横向)与立臂已经搭接,前臂的远端由起重机悬吊,还需要安装连接立臂与前臂的悬臂。悬臂有两段铁条构成,两段铁条中间有可以活动的销轴连接,悬臂两端分别连接立臂和前臂。
4月16日下午,前臂上有5名工人进行安装悬臂作业,郑建华在前臂南侧,其余4名工人在前臂北侧。下午16时15分左右,在刚安装好第一道悬臂时,支撑立臂的临时支架突然弯曲变形,导致立臂向东倾斜,因前臂远端被起重机悬吊,前臂与立臂间夹角变小,悬臂中间销轴弯折,悬臂向下坠落,将在悬臂下方工作的郑建华的右臂和右腿砸伤。
(二)事故救援过程。
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赵志江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援,并安排人员用吊车将砸伤郑建华的悬臂移走,用吊篮将郑建华从前臂放至地面,用电动三轮送至厂门口。120急救车赶到后赵志江与5名职工将郑建华送往矿区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郑建华于4月16日晚19时左右死亡。发生事故后,该公司立即采取了全面停止安装的措施。
(三)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河北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有关规定向井陉矿区安监局进行了报告。
接到河北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事故报告后,井陉矿区安监局按规定向石家庄市安监局进行了报告。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堆料机立臂下的临时支架受压超负荷弯曲,导致立臂向东倾斜,立臂与前臂之间的夹角变小,造成悬臂弯折并下坠将郑建华砸伤,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职工安全意识不足,临下班时放松警惕;
2.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力度不够; 
  3.对防护装置的承重能力底数不清。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隐患排查不到位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突出反映了施工方对危险因素判断不足,隐患排查不彻底、不到位,工人防护意识淡薄等问题。
四、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
1、郑建华,河北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在制作临时支架时未考虑到后期横臂承压,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2、陈建军,河北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负责堆料机安装项目的现场协调和管理,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有关规定,责成河北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照内部规定对其严肃处理,并报井陉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3、李建英,河北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部主任兼该项目安全员,负责堆料机安装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隐患排查不到位,造成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有关规定,责成河北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照内部规定对其严肃处理,并报井陉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4、赵志江,河北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负责堆料机安装项目全面工作,由于安全工作未尽到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有关规定,责成河北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照内部规定对其严肃处理,并报井陉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5、郝士民,河北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由于安全工作未尽到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处上一年度收入30%的罚款,计 2.52万元。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河北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堆料机安装项目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1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行政罚款15万元。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河北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开展安全生产整顿,分析事故原因,查找存在的问题隐患,制订相应整改措施并立即整改,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2. 河北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制定安全可行的施工方案,并请专家进行评估,确保建设施工的安全进行。
3.河北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所承担的建设施工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检查,特别是加强施工现场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
4.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建筑施工行业的专项检查,依法查处非法违规行为;区建设局要加强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建筑施工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杜绝事故再次发生。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也要举一反三,严格安全监管并加大执法力度。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政府
           河北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16”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1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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