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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钢神设备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9•3’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2月04日

2013年9月3日14时20分左右,河北钢神设备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一连轧厂修磨车间维修电动平车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市政府于9月6日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聘请3名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勘察现场、查阅有关技术资料、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和专家论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形成此调查报告。
        一、事故有关单位概况
        1.河北钢神设备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是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国有大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形成的分离单位。位于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燕山大街1号,注册资金:3310万元,营业执照注册号:130000000012144,主项资质等级: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炉窑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证书编号:B2524013010101,组织机构代码76034682-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饶阳杰,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冀建安A(2005)0001870。
        2.石家庄钢鑫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位于行唐县东市庄村东,注册资金:100万元,营业执照注册号:130125000002008,经营范围:冶金工具、冶金设备的销售、维修、保养、热工仪表、电子元件销售,钢材钢坯精整、物业管理、园林绿化服务;定氧探头、热电偶、取样器、不锈钢金属纤维加工。组织机构代码68278293-4,法定代表人:石伟娜,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过程及报告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9月3日,石家庄钢鑫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在一连轧厂进行日常吊装倒料时,6#电动平车电力系统发生故障。石家庄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一连轧厂通知河北钢神设备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排电工到一连轧厂打磨车间对6#电动平车电力系统进行维修。14时许,河北钢神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电工刘军、郝杰和田业文开始给6#电动平车排除故障,其中郝杰负责现场安全监护,刘军负责检查轨道,田业文对该车电力系统进行维修。14时20分左右,田业文突然被载有圆钢的电动平车中部左侧滚落的一捆圆钢(约2.47T)砸伤。
        (二)事故救援过程。
        田业文被砸住后,刘军联系石家庄钢鑫冶金设备有限公司的天车工刘玲将压在其身上的圆钢吊走,郝杰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几分钟后,120救护车紧急将田业文送往市三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田业文于9月5日11时死亡。
        (三)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河北钢神设备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积极救治伤者,并向石家庄市安监局报告了事故情况。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河北钢神设备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维修人员违反该公司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1.4.2条,在未对作业现场安全条件进行有效确认情况下,对存有安全隐患的电动平车进行维修,被载有圆钢的电动平车中部左侧滚落的一捆圆钢砸中,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石家庄钢鑫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人员违反厂内《电平车使用和管理规定》,未按要求安装安全防护立柱,致使载有圆钢的电动平车中部左侧一捆圆钢脱落。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下发后,河北钢神设备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全国均处于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形势下,仍旧对工人安全教育不到位,维检人员安全防护意识淡薄,违反《常见作业违规违章制度及作业标准》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对作业现场安全条件进行有效确认,冒险作业。
           (三)事故性质。
        该事故是一起因工人违反厂内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违章冒险作业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田业文,男,河北钢神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电工班电工。对6#电动平车电力系统进行维修过程中,违反厂内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对作业现场安全条件进行有效确认,没有发现安全防护立柱缺失,冒险作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田业文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2.程振永,男,河北钢神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电工班班长。未严格执行该厂《安全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责成河北钢神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照内部规定对其撤职处理,并报石家庄市安监局备案。
        3.赵清其,男,河北钢神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连轧厂维检工段副段长。未能发现和纠正田业文违章作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责成河北钢神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照内部规定对其撤职处理,并报石家庄市安监局备案。
        4.饶阳杰,男,河北钢神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时消除本单位职工的违章作业情况,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建议由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饶阳杰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计人民币1.5万元。
        5.王毅,男,石家庄钢鑫冶金设备有限公司经理。对工人教育、管理不到位,对6#电动平车倒料过程中缺少安全防护立柱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对该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责成石家庄钢鑫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依照内部规定扣除其风险抵押金5000元,并报石家庄市安监局备案。
        6.周侃,男,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一连轧厂点检员。对6#电动平车倒料过程中缺少安全防护立柱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对该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责成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内部规定对其警告处理,并报石家庄市安监局备案。
        7.陈利恒,男,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一连轧厂安全员。对车间内6#电动平车的日常隐患排查不力,对倒料过程中,6#电动平车缺少安全防护立柱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对该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责成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内部规定对其警告处理,并报石家庄市安监局备案。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河北钢神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车间内存在的违章作业未能及时发现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建议由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河北钢神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0万元的罚款。
            2.石家庄钢鑫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对车间内存在的违章作业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对电瓶车安全防护措施缺失失察,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由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石家庄钢鑫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0万元的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河北钢神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要加强对工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严禁违规冒险作业。
            (二)石家庄钢鑫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认真排查整改事故隐患。
            (三)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各分厂及车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彻底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各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河北钢神设备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9·3”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13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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