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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岛区“6·18”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1月23日

2015年6月18日15时20分许,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施工队在青岛炼化新建硫磺装置施工工地拆除脚手架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的有关规定及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依法组成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的通知》(青黄政发〔2013〕63号)文件要求,区安全监管局牵头成立了由区监察局、开发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开发区安监局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和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清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及工程概况
        (一)施工单位基本情况
        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燕华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房山区阎山岗北路,是一家集工程承包、非标设备设计及制造和各类装置检维修为主体的大型企业,公司成立于1980年,注册资本金13395.902万元,法定代表人:孙海疆,公司具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证书。2008年3月,北京燕华公司在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公司设立施工项目部,主要承担常减压单元、储运单元的维护维修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部现有从业人员198人,下设安全科,配有4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中,约60人进行10万吨/年硫磺回收装置施工工作。公司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事故现场高处作业人员具有高处作业资格证书。
        (二)发包单位基本情况
        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炼化公司),注册成立于2004年10月,法定代表人:王树德,注册地址为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26号,注册资本五亿零万元整,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生产地位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千山南路827号。
        (三)施工项目基本情况
        青岛炼化公司将10万吨/年硫磺回收装置施工工程发包给北京燕华公司,双方于2014年9月5日签订了工程施工协议。该回收装置包括硫磺回收、尾气处理、溶剂再生三部分,溶剂再生处理的是10万吨/年硫磺回收装置尾气处理部分的富胺液。装置年开工时数按8400小时计算,为连续生产。硫磺回收采用“无在线炉硫磺回收及尾气处理工艺”。因钢结构安装、设备安装、管道安装等安装工程需要,施工公司围绕硫磺回收装置钢结构柱体搭设了脚手架。至事故发生时,硫磺回收装置已经安装完毕,正在进行最上层脚手架拆除工作。
        (四)安全管理情况
        青岛炼化公司HSE管理部代表公司与北京燕华公司签订了《10万吨/年硫磺回收装置施工工程HSE协议书》,协议要求承包方要严格遵守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承包方所有人员在入厂前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组织的入厂安全教育,并签订《安全承诺书》;发包单位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有义务进行检查,并督促承包方制定整改、防范措施和监督措施的落实。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现场处置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6月18日,在青岛炼化公司10万吨/年硫磺回收装置施工现场,北京燕华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刘定艮带领人员进行脚手架拆除工作,北京燕华公司安全员刘宗权、青岛炼化公司项目部HSE主管尹荣、土建工程师王伟等人在周围监护,现场周围设置了警示带。15时许,架子工陈有贵和尚玉超正在钢结构3号作业面(离地面13米高)西南柱体周围拆除架子管,陈有贵、尚玉超两人每人拆除一个扣件,然后两人抬着架子管将其放至跳板上,再由专门人员运送至地面。在拆除一根6米长的钢管扣件过程中,因配合不当在尚玉超拆除完扣件后钢管滑落,沿着作业面向西滑下沿抛物线掉落,击中正在作业面西侧距钢结构柱体约8米远的安全员刘宗权右胸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经120送黄岛区中医院抢救无效,刘宗权于当日16时20分许死亡。
        (二)现场处置情况
        接报后,市安监局、区安监局、开发区公安分局、开发区安监局及黄岛街道办事处的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做好现场保护、勘查和证据收集工作,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胡叶根被公安机关控制。
        (三)善后工作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责成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协调青岛炼化公司和北京燕华公司做好死者善后和家属安抚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刘宗权,男,46岁,四川省宜宾县双谊乡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主要用于事故赔偿及善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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