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钻井队“8·14”物体打击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7月06日

  2004年8月14日21点30分,某石油管理局第二钻井工程公司长庆分公司32718钻井队,在陕西省吴旗县新64-72井施工作业中,发生一起死亡1人、经济损失25000元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一、事故经过

  第二钻井工程公司位于河北省任丘市渤海路,主要从事陆上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及钻遇资源勘探开发的钻井施工作业。2002年以招投标方式进入长庆油田市场,并成立长庆分公司,所属32718钻井队始建于1976年9月,于2003年1月1日划归第二钻井工程公司。

  32718钻井队以总承包方式承钻井新64-72井,2004年7月30日从新66-70井搬至,该井位于陕西省吴旗县铁边城乡,是一口斜井,设计井深2160米,2004年8月1日4时一开,8月2日二开,8月14日20时完钻。21时30分,该队钻井一班执行起钻任务,当起至井深1630米时,发生挂卡现象。副司钻王某将钻具起出距转盘面2米左右遇卡,司钻陶某让王某把吊卡放下来坐在转盘上(未摘掉吊环)转动转盘,王某迅速合上气门,转盘转动,当发现转盘负荷过重时,他赶快摘掉气门,钻具在反扭矩作用下,高速倒转,吊环将吊卡销子憋断从吊卡耳内飞出,打到站在内侧钻杆盒上的内钳工刘某头部,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在井下遇卡时,违反了第二钻井工程公司《井下复杂、事故的预防与处理规程》第3.2.3条:起钻遇卡不超过原悬重50KN,下钻遇阻不超过100KN的情况下,转动转盘活动钻具,但活动钻具时必须摘掉吊环。在起钻遇卡超过原悬重50KN,下钻遇阻超过100KN的情况下,“应接方钻杆循环划眼直到上下活动畅通无阻”的规定指挥操作,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在井下遇卡时,值班干部管理松懈,未在钻台上监督、指挥作业,未能及时监督和制止违章行为,是发生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管理原因

  1、规章制度不落实。在井下出现复杂情况时,操作人员没有及时向值班干部汇报,更没有对存在的风险危害进行识别、评估,就擅自进行作业。

  2、对职工培训教育不到位。扶刹把人员虽然经过安全培训,但针对性的安全培训不到位,相关安全知识掌握不够。对井下复杂情况判断不准,遇卡后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三、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一)这起事故是一起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责任事故,要举一反三查找存在问题,吸取事故教训,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二)进一步加强基层队伍的基础工作建设,大力开展以“岗位操作标准化、施工现场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标准化活动,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管理规范组织生产作业。

  (三)进一步完善交接班制度,建立健全走岗走点检查标准。各单位安全责任人和安全监督切实落实安全责任,抓好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尤其是特殊作业,必须监督到位,坚决纠正各种违章行为,切实把“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到实处,加大安全检查和反违章查处力度,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狠反违章,遏制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员自我防护能力。组织员工对事故进行深刻反思,加强岗位安全操作技能、风险识别和紧急避险教育,重点组织以操作规程、HSE“两书一表”为主要内容的学习,进一步增强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努力做到“三不伤害”,确保安全生产。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