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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洛阳热电公司“1•23”人身死亡事故的通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4月03日

2007 年 1 月 23 日 7:45 分,大唐洛阳热电公司发生一起煤垛坍塌、推煤机从煤垛上翻落,造成操作人员死亡的事故。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经过: 23 日 7:45 分,燃料管理部职工王某某(男,52岁),到车库将#2 推煤机开出,准备到煤垛上对汽车煤进行整形工作。 7:55 分左右,在推煤机即将行驶到煤垛顶部时,道路右侧(斗轮机侧)煤垛坍塌,致使推煤机倾斜翻入煤堆下面,落差约 6 米,推煤机翻倒后,坍塌下来的煤将推煤机埋在下面。正在煤垛下面捡石头 的卸煤人员发现情况, 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救, 由于严重外伤和窒息, 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目前,事故调查工作正在进行中。虽然事故经过比较简单,但暴 露出该厂安全生产管理许多深层次的问题。 1.厂领导班子没有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在组织、布置工作时,没有同时组织、布置安全工作。 2006 年底该厂进行了全员竞争上岗,但对“三定”过程中人员思想波动、管理和工作岗位有序过渡等可能对安全生产带来的负面影响认 识不足,在工作安排上没有统筹兼顾,缺乏确保安全生产有序进行的对策措施。 2.管理松懈。死者王某某系2006 年 12 月 24 日从计量班轨道衡值班员竞聘煤场管理及推煤机司机。 在未经新岗位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在尚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合格证的情况下,能够从车库中 将车开出,并单独驾驶作业,这是一起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表明该厂管理松懈,规章制度对员工缺乏约束力,员工遵章守纪意识淡薄。 3.生产组织工作不细、不实。由于斗轮机的取煤方式存在问题,至23日早晨,汽车煤煤垛斗轮机侧已经形成了 10 米高、几十米长、近九十度的边坡,严重违反安全工作规程关于“避免形成陡坡,以防坍塌伤人”的要求,随时可能出现煤垛坍塌,为事故的发生留下隐患。 这种现象暴露出生产组织上考虑不细致,没有针对煤场的具体情况安排作业方式,存在着随意性。 4. 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需要加强。该厂对已经发生的事故教训麻木不仁,没有认真吸取“12•9”人身重伤事故(集团公司安全情况通报 2006 年第五期)教训,对通报中强调 要严肃转岗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工作,在该厂的全员竞争上岗工作中,没有落实。对车间、部门内部岗位变动人员的新岗位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工作没有统一安排和部署, 导致这些人员对新岗位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能力不足。

三、相关要求: 根据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结合目前安全生产形势特点,集团公司要求如下: 1.各单位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检查。 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 一号文件和工作会议部署,重点检查各级领导的思想认识,是否真正把安全摆到重要位置,并认真部署谋划各项工作;重点检查输煤、除灰、脱硫等附属车间的安全隐患,检查外包工程及外委队伍,是否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实施管理;重点检查商场、俱乐部等人员聚集场所的消防及安全防护设施,确保不发生恶性事故;重点检查各项防寒、 防冻的措施是否到位,确保安全可靠地供电、供热。 2.各单位必须 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要求,对于转岗人员、进 入生产现场的外包人员、多经企业人员,必须实施安全教育和培训, 熟悉设备系统,掌握操作技能,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3.各单位必须加强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特种设备必须按期进行检测、检验,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或使用许可证。对厂内机动车辆等,必须实施统一的调度管理,严禁无证人员驾驶。学员必须经过新岗位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后方可跟班学习, 严禁单独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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