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厚街镇“10·7”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3月29日

2018年10月7日16时许,在东莞市厚街镇厚街社区兴园路93号一在建铁棚搭建过程中发生一起施工人员因触电导致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一名施工人员受伤,经送院抢救无效死亡。

为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使相关责任人受到教育,落实事故整改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8年10月10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厚街镇安全监管分局、厚街镇纪检监察室、厚街镇城管分局、厚街镇住建局、厚街镇公安分局厚街派出所、厚街镇总工会、厚街镇供电分局和厚街镇厚街社区等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厚街镇“10·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一)事故铁棚概况

事故铁棚位于东莞市厚街镇厚街社区兴元路93号一空置厂房内,靠近空置厂房大门一侧围墙的空地上,面积约100㎡,是由旧铁棚修葺和扩建而来,事故铁棚当前的使用权人是肖康器。

(二)事故工程概况

2018年8月29日空置厂房二手房东(肖康器)与死者(蓝文锋)通过微信达成协议,肖康器将旧铁棚修葺和扩建工程(总面积约100㎡,总造价12800元)交由蓝文锋负责施工。

该事故工程未办理任何相关的报建手续,事故工程的双方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或协议。

(三)事故有关单位及人员情况

1.蓝文锋,男,汉族,38岁,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紫金县凤安镇回龙村委会昂湖村民小组3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及《登高作业》特种作业上岗证,不具备高处作业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是事故工程的施工方及负责人,不具有建筑施工相关资质。

2.肖康器,男,汉族,38岁,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兴发路138号长佳长安花园17幢100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事故工程的发包方。

3.李经玉,女,27岁,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紫金县凤安镇回龙村委会昂湖村民小组35,公民身份证号码: ,是蓝文锋的妻子,事发当天来探望丈夫,并在事发当天下午协助丈夫施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善后情况事故发生概况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8月29日,肖康器将位于东莞市厚街镇厚街社区兴元路93号空置厂房内的铁棚修葺和扩建工程交由蓝文锋作业。

2018年10月7日下午14时00分左右,根据施工进度安排,铁棚修葺和扩建工程进入收尾阶段,蓝文锋在未通知肖康器的情况下进入事故地点进行铁棚焊接工作。当日下午16时05分左右,蓝文锋悬坐在铁棚处(围墙上面的铁架与从远端数第五根横梁交叉处),由在地面上的李经玉递送一根长6米的角铁(型号40×40)供蓝文锋施工使用。李经玉双手握住角铁的一端向上方递送至蓝文锋双手处,在蓝文锋用双手接住角铁的另一端后,李经玉随即松手转身离开。在李经玉走出约三米开外后,突然听到身后异响,其立即回头观看,发现蓝文锋已从高处作业的铁架跌落至地面。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18年10月7日16:08左右,事故发生后分李经玉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6:20左右,厚街医院救护车赶到事故现场,将伤者送往厚街医院进行救治;伤者入院后厚街医院按照相关医疗规范进行抢救,2018年10月13日23:50左右,伤者经救治无效死亡。

2018年10月9日上午,镇安全监管分局接群众来访报告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与住建、城管、社区等部门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并由镇城管分局和镇住建局对铁棚修葺和扩建工程作出责令停止施工的现场处理措施,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

厚街镇各有关部门在获悉事故情况后,迅速安排人员前往现场了解情况,开展现场处置工作,控制了事故现场,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为后续事故调查奠定基础。相关部门现场部署到位,过程中未造成二次事故,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一人死亡,蓝文锋,负责厚街镇厚街社区兴元路93号空置厂房内的铁棚修葺和扩建工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表明死亡原因为脑疝。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因各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截至目前,直接经济损失评估为人民币83474.78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1)蓝文锋违规在高压导线下施工作业,未与高压导线保持安全的距离(《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12.0.9规定,10KV高压架空线离建筑物垂直距离为3m;《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4.1.1规定:在建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4.1.2规定: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10kv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为6m),考虑到蓝文锋身上有电烧伤痕迹,判断其触电方式最大可能性为高压放电间接触电,即蓝文锋在向上提升角铁时,因角铁过于靠近高压导线引起高压电弧放电,电流经角铁流经蓝文锋身体,因触电对身体的机械效应导致蓝文锋身体失去平衡从铁架上坠落至地面;

(2)蓝文锋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及《登高作业》特种作业上岗证,不具备高处作业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在高处作业时未佩戴符合标准的安全带、安全帽。

2、间接原因。

(1)施工现场未采取临边防护措施,未搭建操作平台、加设围栏,无安全警示标志;

(2)二手房东肖康器未办理任何规划许可,也并未在相关部门办理任何相关的报建手续,擅自施工。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施工人员无证操作、在高处作业时未佩戴防护用品、未搭建操作平台及做好临边防护、违规在高压导线下施工作业导致触电而引发高处坠落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责任认定。

蓝文锋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及《登高作业》特种作业上岗证擅自上岗作业,作业时未佩戴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二)处理建议。

1、对肖康器的处理建议。肖康器未按规定向住建部门办理建筑工程相关手续,擅自施工,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建议由城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调查处理。

2、对蓝文锋的处理建议。蓝文锋在本次事故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死亡,建议不再追究。

3、其他处理建议。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其他当事方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相关单位应落实如下整改措施:

(一)建设单位应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拟建工程按规定办理相关建筑工程报建手续。

(二)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办理建筑施工相关资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