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黄岛区“7·7”青岛中科明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1月28日
2016年7月7日上午8点30分左右,青岛中科明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内西侧的外壁打砂房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的有关规定及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依法组成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的通知》(青黄政发[2013]63号)文件要求,区安监执法局牵头成立了由区监察局、区总工会、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和隐珠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参加的黄岛区政府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人员参与事故调查,区安监执法局局长刘春雷同志任事故调查组组长。
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据、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和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青岛中科明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9年6月24日,法定代表人纪晓妮,注册资金伍仟万元整,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明关路777号,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锅炉辅机、水处理设备、化工设备、风力发电设备、光伏太阳能组件;货物进出口;分布式光伏发电。经营其他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安全管理基本情况
青岛中科明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未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常务副总刘大鹏为公司实际主要负责人,主管公司全面工作;生产部长李清岗兼任车间主任,为车间负责人;陈鹏飞为兼职安全员。
(三)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镇(街)安全监管情况
隐珠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9月23日、2015年12月7日、2016年4月14日、2016年7月6日对该单位进行过执法检查,要求该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进行了复查。
 
(四)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青岛中科明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西侧打砂房内(图1);事故落地电扇已被移至车间西侧小门外插座处,落地电扇无接地保护措施(图2);车间用电设备末端未加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图3)。
 
1 死者事故现场
 
2 落地电扇插头无接地保护
 
3   用电设备末端未加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二、事故经过、救援、现场处置和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6年7月7日上午7点50分,车间副主任徐金军召集董汉坤等20名工人在青岛中科明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北车间进行班前会议,安排董汉坤到西侧打砂房的地槽清理钢砂,会议结束后,董汉坤在打砂房里的抛丸机南边的地槽清理钢砂,大约20分钟后,吊装工周兆省到车间拿工具时发现董汉坤身穿工作服仰躺在打砂房中间位置的地上,胸部压着一台黑色落地风扇,周兆省立即跑到车间西门外面将西门北侧墙上的电风扇插头拔下,又到西门里面将整个车间的电源开关都关闭,关闭电源后,周兆省大声喊人,将周围工友刘志波、田波、樊建军等6、7人喊来,过了一会,常务副总刘大鹏、生产部长李清岗、车间副主任徐金军都赶到事发现场,李清岗让刘志波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让办公室人员通知董汉坤家属,随后报告安监部门,刘大鹏给公司领导说明情况,过了10分钟左右,120急救车就到了,医生现场抢救了半个小时左右,宣布抢救无效,已经死亡。
(二)现场应急处置与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安监执法局、市公安局黄岛分局、隐珠街道办事处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隐珠街道办事处责成青岛中科明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妥善安抚死者家属。目前受害者家属的接待、安抚、赔偿等工作进展顺利,至7月7日死者善后及赔偿工作完成。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元,主要用于事故赔偿及善后处理。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青岛中科明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使用的落地电扇经黄岛区供电公司检测,电扇电源线老化破损,有漏电可能;落地电扇未按《低压电气装置第4-41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防护》(GB16895.21-2011)中第411.3.1.1条“外漏可导电部分应按411.4-411.6所述的各种系统接地形式的具体条件,与保护导体连接”的规定采取接地保护措施。
2、车间用电设备末端未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与运行》(GB13955-2005)中第4.4.2条“住宅和末端用电设备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规定加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董汉坤在使用落地风扇时因落地风扇漏电而触电死亡。
(二)间接原因
1、青岛中科明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1)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车间、班组等岗位安全责任人不明确,对存在的漏电安全隐患未有责任人进行检查;(2)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建立隐患排查档案、未如实记录隐患发生的日期、基本情况、类型等级、治理情况,未按“一切电器设备必须接地可靠”的规定落实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3)未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4)未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制度;(5)未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如实记录董汉坤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及考核结果。
2、青岛中科明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常务副总刘大鹏(实际为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职责分工不明确、不具体,未明确用电安全检查责任人;(2)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开展过用电安全检查,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青岛中科明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职责分工不明确,不具体,日常安全监管未落实;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建立隐患排查档案、未如实记录隐患发生的日期、基本情况、类型等级、治理情况,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未落实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未按“一切电器设备必须接地可靠”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未按国家标准采取接地保护;未按国家标准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对于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及主要责任,建议区安监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青岛中科明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常务副总刘大鹏。作为青岛中科明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实际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于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区安监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青岛中科明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部长兼车间主任李清岗。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检查职责,对存在的用电设备末端未加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及落地风扇未接地保护问题,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责令青岛中科明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按公司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并报区安监执法局备案。
(四)青岛中科明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安全员陈鹏飞。未履行安全生产检查职责,对存在的用电设备末端未加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及落地风扇未接地保护问题,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责令青岛中科明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按公司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并报区安监执法局备案。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青岛中科明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具体安全职责分工,落实日常安全监管,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设置防护安全防护措施;加强本单位的生产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二)严格落实“属地”监管主体责任
隐珠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安全监管力量,行使安监委托执法检查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使用规范、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按《青岛市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执法手册》要求规范执法检查内容及执法文书制作;严格落实年度执法检查计划;针对事故举一反三,加强对企业生产安全的薄弱环节的监督检查。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