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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上街镇中美村“10.3”触电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13日

2015年10月3日约6时至7时,在上街镇中美村溪源宫路旁林和东厂房专用变压器供电系统的配电房前的菜地里,村民林怖花(死者,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50121195702283720,家庭住址: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中美村中美21号)不慎触及到该变压器和林和东厂房配电箱裸露在菜地上带电的共用的接地线(钢筋),7时左右被路过的行人发现倒在菜地里,后经现场人员确认当场死亡。

2015年10月5日,县安监局接到上街镇政府的事故报告后,即派人赶到事故现场查看,并将初步了解的情况向县政府领导报告。2015年11月13日,县安监局收到上街(高新区)公安分局要求“对林怖华被电死事件进行责任事故认定”(榕公上函〔2015〕29号)函后,又向县政府领导作了报告。

2015年11月25日,县政府依据有关规定,成立了由县安监局牵头,县监察局、总工会、供电公司、公安局上街(高新区)分局组成的闽侯县上街镇中美村“10.3”触电事故联合调查组,同时邀请县检察院派人参加。调查组依照法定程序,对本起事故展开了调查,同时委托中检集团福建康泰测试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对接地线带电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现将事故调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概况

(一)事故单位:林和东(自然人,台湾李姓先生厂房使用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50121195406013574,家庭住址: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美岐村美后22-2号。

(二)变压器持有者:闽侯县和顺汽车修配有限公司为原持有者,2011年8月11日,该公司被闽侯县工商局作出吊销处理,现实际持有者为林和东个人。

(三)变压器申请安装、用电等情况:申请人系闽侯县和顺汽车修配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350121100004997),成立时间:1998年1月23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林和东;经营范围:汽车修配、修理;住所:闽侯县上街镇美岐村美垱村。申请用电地址:闽侯县上街镇美岐村,申请用电分类:汽车修配。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等

2006年10月16日,闽侯县和顺汽车修配有限公司向闽侯县供电局申请新装变压器,申请用电地址为闽侯县上街镇美岐村,用电分类为汽车修配用电。2007年10月份变压器安装在闽侯上街镇中美村溪源宫路林和东与台湾一位李姓先生所建厂房的旁边,而不是安装在申请地美岐村。变压器及供电设施建成时,供用电双方签订了《高压供用合同》,注明用电地址为上街镇美岐村,变压器投产后,闽侯县和顺汽车修配有限公司未开展汽车修配活动,电力主要供给林和东用于根雕工艺品的生产加工和台湾李姓先生等人使用。约2010年前后,台湾李姓先生离开上街回到台湾,停止了经营活动,其自建闲置的厂房也由林和东作为仓库和住房使用至事发。2011年8月11日,公司登记机关闽侯县工商局对闽侯县和顺汽车修配有限公司作出了吊销处理。2013年7月份起至事发,林和东未向供电部门缴纳变压器维护费,事故发生后,于2015年10月8日林和东又向供电部门缴纳了2015年7至9月份共三个月的维修费240元。

2015年10月3日约6时至7时,在上街镇中美村溪源宫路旁林和东厂房专用变压器供电系统配电房前的菜地里,村民林怖花(死者)穿着睡衣、赤脚在菜地里干活,不慎触及到该变压器和林和东厂房配电箱裸露在菜地上带电的共用的接地线(经委托技术鉴定机构专业人员的技术鉴定,接地线裸露带电的原因是林和东使用的台湾李姓先生住房内部用电故障导致的),7时左右被路过的行人发现其身体半倒在菜地里,左手抓着钢筋(接地线),右手撑在地上,头部扑在草丛里,叫喊没有回应,7时30分左右经现场亲属确认当场死亡。

2015年10月5日,死者林怖花家属在料理其后事时发现死者疑似被电击而报警,后经福州市公安局上街(高新区)分局调查,认定死者林怖花系触电致死,该局于2015年11月13日,将处理过程中调查的相关材料移送县安监局,要求对林怖华被电死事件进行责任事故认定。

死者(林怖花)善后赔偿工作尚未处理完毕。

三、事故原因分析与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林和东使用的台湾李姓先生闲置厂房内部住房部分用电线路故障,导致裸露在菜地上的接地线(钢筋)带电,造成林怖花不慎触电死亡,是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林和东,变压器异地安装,产权由法人转变为个人持有的情况,未向供电部门报告;没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电工证),对责任内的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接地线(钢筋)裸露在菜地上的隐患,也未及时发现使用的台湾李姓先生闲置厂房内部住房部分用电线路故障,以及电源开关漏电保护装置不动作的隐患。

2、供电部门,专用变压器安装、检查单位。现场审查不认真,造成异地安装该专用变压器;日常用电安全检查中,未及时发现专用变压器法人单位被吊销的情况,也未及时发现用电方管理人员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问题。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用电故障引发触电的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分析与处理意见

1、林和东,事故单位,该专用变压器及供电设施的持有人。变压器异地安装,产权由法人转变为其个人持有;安全意识淡薄,没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电工证),对责任内的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接地线(钢筋)裸露在菜地上的隐患,也未及时发现使用的厂房内部用电线路故障、以及电源开关漏电保护装置不动作的隐患。其对本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是否涉嫌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2、供电部门,专用变压器安装、检查单位。现场审查不认真,造成异地安装该专用变压器;日常用电安全检查中,未及时发现专用变压器法人单位被吊销的情况,也未及时发现用电方管理人员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问题。建议由闽侯县电力公司对本事故中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作出处理。

五、整改防范措施

为吸取本起事故的教训,调查组提出如下建议:

(一)林和东。要依据电力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处理专用变压器产权转变为其个人持有等问题;要聘请已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担任专用变压器和低压系统部分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要聘请专业电工对使用的台湾李姓先生厂房内部存在用电安全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并消除隐患,保证用电安全。

(三)闽侯县供电公司。要依据电力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加强新装专用变压器审批等各环节的把关,认真审查,杜绝新装专用变压器异地安装;要加大供电管理,杜绝专用变压器法人单位转变为个人所持有的情况,保障专用变压器依法依规新装、使用、维护和管理;加强对专用变压器设施安全的检查力度,做到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对未委托管理的,要责令用户方的维护、管理人员要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做到持证上岗,管理到位,确保电力安全运行。

 

附件:事故调查组名单

 

201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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