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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溪县沅江水域“5.27”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15日

2012年5月27日,湘西自治州泸溪县浦市镇沅江水域发生“湘辰溪客0085”客船沉没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导致11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05万元。事故发生后,省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经立案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日前,省人民政府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作出审查决定并正式批复,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一)基本情况

1、肇客船基本情况

肇事客船“湘辰溪客0085”,系内河C级航区普通客船,持有效适航证书,核定乘客定额30人,配备救生衣32件,救生圈2个;为康征武所有和经营。事发航次客船载25人,由康征武驾驶,康征武持有效《三类船舶驾驶员证书》,事故发生后经司法鉴定认定其双耳为重度听力损失。事发后客船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认定,船舶稳定性满足《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要求。

2、相关货船情况

湘辰溪货0018货船。系怀化港船籍,内河B、C级航区,为傅文军所有并自我经营。参考载重量130t,货船持有湖南省航务管理局签发的有效适航证书。事故发生时空载停泊在码头。

湘辰溪货0518货船。系怀化港籍,内河A、B、C级航区。船舶所有人及经营人为辰溪县利民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参考载重量:A级180t,B、C级200,货船持有湖南省航务管理局签发的有效适航证书。事故发生时空载停泊在码头。

湘泸溪机0006货船。湘西船籍港,内河B级航区,船舶所有人姚茂洋。持有怀化市地方海事局等签发的有效期适航证书。事故发生时空载停泊在码头。

上述三艘货船船长及船员均持有效个人资格证书。

(二)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一是客船驾驶员康征武操作失误、临危处置不当。开航前对码头的周边情况没有进行仔细观察,在船尾水深不足的情况下,盲目进档加车,螺旋桨撞击码头斜坡,导致舵叶被卡、主机熄火,船舶失控。客船在仅存左舵舵效的情况下不当操作,导致客船撞击货船倾斜进水而沉没。二是乘客未穿救生衣,没能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伤亡。

间接原因:一是客船驾驶员康征武双耳有重度听力损失,不能有效利用听觉保持正规的了望。二是停泊在货运码头的“湘辰溪货0018”、“湘辰溪货0518”、“湘泸溪机0006”三艘货船没有按照船舶值班有关规定,留足适任船员值班。在事发前,当地海事人员要求船舶移泊时,无法及时驶离泊位。三是泸溪县浦市镇人民政府、辰溪县孝坪镇人民政府安全履职不到位。对客船“六不发航”制度落实不力,没有及时发现并上报康征武听力严重障碍的问题。四是泸溪县海事处浦市海事所、辰溪县海事处等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对客船签单发航工作监督不力。没有及时发现乡镇签单员未按规定对“湘辰客0085”签单的安全隐患,对康征武的听力严重障碍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和采取有效的措施。五是事发前连续降雨,导致沅水流域水位较高、水流速度较快、流态紊乱,客观上增加了船舶操纵难度,同时也导致施救船舶救助难度加大。

(三)对涉案有关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湘辰溪客0085”驾驶员康征武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2年6月12日被泸溪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共有15人。主要有:浦市海事所所长邓元珍,给予行政撤职处分;泸溪县海事处主任张树锋,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泸溪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刘本国,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辰溪县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地方海事处主任赵长银,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辰溪县交通局局长,党委副书记(副县级干部)曾德华,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浦市镇安监站站长邓志强,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浦市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王海军,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辰溪县孝坪镇安监站站长戴春景,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辰溪县孝坪镇任镇长余学泉,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由怀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为康征武出具不实体检证明的辰溪县人民医院五官科主任姚茂兴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由湘西自治州地方海事局对“湘辰溪货0018”、“湘辰溪货0518”、“湘泸溪机0006”三艘货船船长分别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责成泸溪、辰溪两县政府向省政府写出深刻检讨,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对两县区域内水上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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