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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井船翻船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1月12日

  ××年×月×日凌晨3:30左右,某部某局的××号钻井船,在某海湾迁往新井位的拖航中翻沉,船上74人中,7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700万元。

  一、事故经过

  ××号钻井船自原井位迁至新井位,航距117海里。为安排××号钻井船迁移的拖航任务,该局于×月×日上午由总调度室副总调度长张某主持召开了拖航会议。会上读了××号钻井船队长于20、21日自海上发来的3份告知3号潜水泵落水,要求派潜水员打捞和卸载,并派3条船前来托运的电报。经讨论,决定不在原井位卸载和捞潜水泵(为避免潜水泵将平台顶破,确定浮力舱与平台之间留一米间隙)。为了能够就位,在距新井位4海里处设过渡点升船一次,捞泵卸载。如新井位水深可以直接就位,就不再设过渡点,不再捞泵卸载;采用一条拖船(84马力拖航,航行43h,航速2.5~2.7节)由钻井处副处长、总调技师、拖轮船长、××号钻井船队长和副队长等5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拖航作业现场指挥。

  事故前一日上午,在拖轮启航以后,在局长马某主持,副局长王某、副总工程师谢某等参加的局领导干部碰头会上,副总调度长李某简要地汇报了拖航会议决定的事项,会议未经讨论予以认定。

  按照拖航会议的规定,11月23日晨,282拖轮离港,当晚驶抵××号钻井船处,抛锚待托。

  当日早晨07:30,局副总调度长李某向值班员了解各气象台气象预报的情况,被告知“天津、河北、山东三台均发布大风警报”。随即向局领导干部碰头会上作了汇报,并提出估计(××号钻井船)不会降船。

  当日早晨08:30,拖轮靠近××号钻井船准备带缆,但因海浪大,失败;08:59,第二次带缆成功,随即降船。10:44开拖。20:00以后,风力逐步增强,由于干舷低,甲板没在水里。25日晨2:10,通风筒被打坏,海水涌进泵舱,03:10~03:20,××号钻井船用明码报局电台“我船开始下沉”,几分钟后,又用内部频率发出“SOS”(呼救信号)3次,同时告拖轮就人,03:35后,拖轮已看不到××号钻井船灯光。××号钻井船已翻没海中。

  二、事故原因

  ⑴没有排出压载水。按规定,拖航作业应排出4个压载舱(亦称沉淀舱)的压载水,总重约2400多t.加上其它应卸而未卸的载荷,使总载荷从应为7700t而增至11047t,从而大大加深了吃水,从应为7.08m而实达10.86m,加深了3m多,使应为3m以上的干舷,实际上才达1m左右,这样低的干舷有风浪便经不起袭击。

  (2)平台与沉垫舱没有贴紧。因没有打捞怀疑落在沉垫舱上的潜水泵,就无法做到平台与沉垫舱紧靠,确定平台与沉垫舱保留lm间距的违章错误做法,从根本上丧失了排出压载水的条件。

  (3)没有卸载。根据该局事后测算,XX号钻井船负有可变载荷751t,按已知规定超载将近1倍。虽XX号钻井船队长刘某几次电报要求卸载,但未被接受,没有卸载,违反拖船安全要求。还有拖航降船也是违章进行的,且航速又不符合规定,这些条件尤其是第一条是造成XX号钻井船翻没的致命原因。

  三、事故性质

  从性质上讲,这次翻船属一起严重违章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至于造成72人死亡,则不仅因为船的翻没,还同抢救不得力有关:

  (l)XX号钻井船临危和翻船后,拖轮未按航海规章发出国际求救信号(XX号钻井船已发出,但用的是内部频率,港监、海上行船等收不到,局收到后未指示拖轮发)。如按规章发出,距XX号钻井船只3海里左右的某油轮只需要二三十分钟就能赶到现场抢救,必将会减少死亡。

  (2)拖轮备有救生艇和救生筏,但均未投放救人,使现场的救生设备没起到救生作用。

  (3)该局收到呼救信号,约40min第一条抢救船才离开码头前往事故地到达现场已过7、8h,指挥船在事故后3h左右才离岸,故到达现场就更晚,实际上只能去打捞尸体,根本起不到救生作用。

  四、事故处理

  国务院于X年X月X日作出关于处理XX号钻井船事故的决定: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公开审判XX号钻井船事故直接责任者。判处犯有渎职罪的该局局长马某有期徒刑4年,副局长王某有期徒刑3年,局副总调度长张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拖轮船长南某有期徒刑1,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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