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溆浦县天舒煤矿二号风井“7•27”水害重大事故案例分析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24日

 2005年7月27日9时,溆浦县天舒煤矿发生一起水害重大事故,死亡3人,直接经济损失61.90万元。

  一、天舒煤矿概况

  天舒煤矿地处溆浦县舒溶溪乡境内,1993年10月由舒溶溪乡乡镇企业工作站与溆浦县泸峰镇居民郑某联合开办,属乡镇集体企业,省批准保留井。2004年4月,该矿由省第一工业设计研究院进行初步设计,怀化市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批复,并由常德监察分局对其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批复。初步设计中确定初期和后期两个风井,分别称之为一号风井和二号风井。该矿从2004年11月起,由涟源县人邱某承包经营,法人代表为郑某,矿长贺某。取得了采矿许可证,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井田内断层、褶曲比较发育。水文地质条件属复杂类型。煤系上覆地层栖霞-茅口组灰岩、下伏地层石炭统壶天群灰岩和黔阳组石英砂岩为主要含水层。黔阳组石英砂岩节理裂隙较发育,含裂隙承压水,是矿井的主要充水因素。矿井涌水量一般为210m3/h,最大涌水量340 m3/h。

  事故发生时矿井设计的一号风井(初期)因地方纠纷尚未投入使用,也未形成正规采煤工作面,也未投入生产。

  二、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发生于二号风井之副斜井临时水仓掘进工作面,突水点在二号风井之主斜井掘进工作面。

  二号风井是天舒煤矿法人代表郑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变更设计和矿井承包人邱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布置的。在布置二号风井时,郑某考虑到地方矛盾纠纷,有意将二号风井改作天舒煤矿主要生产井,同时为解决通风,便决定将二号风井布置成一对井,分别称之为二号风井的主斜井和副斜井。并将该建设工程按1500元/m承包给舒某施工。

  二号风井于2004年12月开工。到发生事故时止,主、副斜井已分别掘进312m和294m,两井平行法线距离23m,共计划施工1120m,落底至+100m标高。两井之间在+299.7m和+224m标高分别掘有联络平巷。发生事故时,副斜井当头已暂停施工,正在其附近施工临时水仓。该水仓已开掘斜巷6m,平巷12m。主斜井施工至80m时,曾发生过一次小型透水(裂隙水),透水量约10m3,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前,工作面涌水量比较小,涌水采用临时水仓分段排至地面。

  二号风井在天舒煤矿初步设计中未作系统设计,其位置也非初步设计位置,与原设计风井位置偏离了650m。在施工中也未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仅编制简易的掘进作业规程。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05年7月27日凌晨2时,主、副斜井各3名施工人员下井,打钻作业。8时许,主斜井顿某等3人打好28个炮眼,打信号铃通知放炮员李某下井放炮。8时30分,李某下井装填炸药,主、副斜井所有作业人员全部撤离到第二联络平巷,放第一炮(掏槽炮),此后主斜井有2人先后出井。8时40分,放第二次炮,张某等3人进入副斜井临时水仓继续作业。李某检查确认工作面没有残炮后,便出井,留下顿某收放炮母线。9时许,当顿某从工作面收线到第二联络眼时,主斜井垱头突然穿水(技术鉴定透水量300m3)。顿某顿未来得及回头就被突然而至的激流推倒,紧接着被水冲到了副斜井。顿某情急中抓到了一根压风管,便抓着压风管爬出水面,然后从副斜井出井报告。而在副斜井临时水仓作业的张某等3人还没来得及撤退,就被水淹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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