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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荣昌县“8·ll”重大沉船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1月17日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1年8月11日,四川省荣昌县联升乡杜家坝9组村民郗某驾驶钢质挂桨机客船“联升2号”,在赖溪河黎子因码头上行至沙堡途中,由于船主郗某严重忽视安全,在禁航的情况下,无证驾船,冒险航行,致使“联升2号”在经过永胜桥时碰触桥墩后沉没,船上45人全部落水,经过抢救脱险21人,死亡23人,失踪1人。

    二、事故原因分析

    1.客货混装,违章超载。

    2.无证驾驶,冒险航行。

    3.临危处理不当。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联升2号”船主郗某严重忽视安全,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致使该船碰触桥墩沉没造成重大恶性内河交通事故,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严肃处理。但由于郗某已在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2.“联升2号”驾驶员郗某,在禁航情况下冒险开航,郗某对这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由港监部门吊扣郗某驾驶证6个月。

    3.荣昌县峰高区联升乡乡长马某,分管副乡长樊某,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措施不力,对查处违章行为不严,在这次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给予联升乡乡长马某行政记过处分;副乡长樊某行政警告处分。

    4.峰高区区长刘某,分管安全副区长屈某督促、检查、指导乡政府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措施不力,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够好,对这次事故有一定的领导责任。鉴于刘、屈二人处理事故态度积极,认真制订落实各项整改措施,故对刘、屈免于行政处分,责成其向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予通报批评。

    5.峰高区船管员郗某,发现“联升2号”船违章行为后,追踪检查和制止不力,责令其分别向峰高区公所和县航管站写出书面检讨,停发3个月奖金。

    6.荣昌县交通、航管部门对本县交通运输企业及乡镇船舶管理不严,安全制度不落实,对这次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责成县交通局、航管站向县政府作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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