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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亳州市“11·30”特大水上交通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2001年11月30日约11时30分,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安溜镇吴老家渡口“毫州渡081号”钢质渡船,在惠济河(涡河支流)吴老家渡口水域翻沉,船上44人全部落水。经抢救,生还21人,死亡23人,其中未满12岁的儿童8人。

  一、事故经过
  2001年11月30日(农历十月十六日,安溜镇举行传统庙会)约9时30分,吴老家渡口渡工吴海林(男,46岁,吴老家村民)回家吃饭,将“毫州渡081号”渡船交给妻子宋桂芹(女,48岁)摆渡。宋桂芹摆渡4个航次后,在南岸将“亳州渡081号”渡船交于本村村民吴怀全(男,33岁),自己留在南岸观望。吴怀全将渡船拉至北岸边后乘客拥挤上船,在渡船甲板部分上水、有的乘客鞋已浸湿的危险情况下,吴怀全仍拉着缆绳将渡船驶离北岸。驶离北岸约12米处时渡船开始失稳调头,约11时30分,渡船航行到距南岸约10米处时已转向180度。此时,惊慌失措的乘客纷纷抢抓一侧的悬河钢缆,致使渡船严重失去平衡,发生剧烈摇晃,随即翻覆在河中。

  二、事故原因分析
  从现场勘察、资料查阅、调查取证的情况分析认定,毫州“11·30”特大水上交通事故为一起责任事故。导致此次事故发生,除载客严重超额、村民非法操作等直接原因外,也暴露出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渡工吴海林身为经过港监机关培训、发证的合法渡工,且其在2001年4月8日与安溜镇政府、吴老家行政村三方共同签定了“2001年渡运安全三级承包责任书”,本应十分了解确保安全渡运的有关要求。事发当天又正逢安溜镇举行传统庙会,渡工在这一重要时段擅离职守,不仅使渡口秩序无人维护,载客严重超额,而且导致乘客吴怀全违章渡运,最终酿成惨祸。
  吴老家行政村党支部、村委会基本上没有担负起对吴老家渡口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村党支部书记吴德红作为行政村水上交通安全承包负责人,于2001年4月8日与安溜镇政府、渡口承包人吴海林签订了“2001年渡运安全三级承包责任书”,但村两委未按责任书的要求履行责任。
  (2)未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安溜镇政府作为本辖区内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基本未履行应尽的职责。经查,“11·30”事故发生前,镇长阮中海未主持召开过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讨论水上交通安全及其他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副镇长孙绍龙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上级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只批注“已阅”,未安排具体部门或具体人员落实;分管水上安全工作的镇党委委员肖健对本镇庙会期间渡口严重超额渡运的重大安全隐患竟称毫不知情。
  (3)安全检查流于形式,隐患排查不到位。除吴老家渡口存在违章缆渡、严重超额现象外,电管站渡口、陈庄渡口、高庄渡口、怀六渡口、石大营渡口、十九里渡口等都存在一种或一种以上的违章现象。区政府未完全按与市政府签订的责任书的要求,督促乡镇政府和区有关部门做好水上交通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对乡镇政府履行乡镇船舶管理职责的督促检查不力,对各乡镇普遍存在的由于赶庙会而造成的渡口严重超额的重大安全隐患从未提请有关乡镇政府采取预防措施。
  (4)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之间缺少协调统一的配合,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落实隐患整改,致使隐患最终酿成事故。
  (5)未开展必要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致使当地干部和群众安全意识普遍淡薄、自我安全保护能力差。谯城区、安溜镇、吴老家行政村基本上未组织开展有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活动,有关领导和管理人员没有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对隐患整治存在侥幸、麻痹心理;当地群众自我保护意识更差,安全保护能力低,安全生产的群众基础非常脆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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