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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沥镇“12·2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1月12日

2016年12月29日17时许,在东莞市科伟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渣库门口,发生一名工人在货车装载废铁过程中跌落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横沥镇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确保生产现场安全,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

为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和《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函[2014]413号)精神,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横沥镇副镇长邓健祥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横沥镇安监分局、镇党政办、镇监察室、镇总工会、镇公安分局、镇社保分局、镇人力资源分局、镇交警大队等多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负责本次事故的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性质,并提出了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及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情况

(1)东莞市大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南城区新基路1号中基商务大厦520室,法定代表人覃凤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HGY049,成立日期2015年8月28日,经营范围:环保治理工程设计与施工,环评手续代办,环保设备研发、销售。

(2)东莞市科伟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横沥镇西环路,法定代表人:黎俊东,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垃圾焚烧发电,日处理垃圾1800吨,配套3台1.2万千瓦凝汽式汽轮机发电机组,年发电量2.61亿千瓦时。

(3)陈学庆,男,湖北省江陵县秦市乡东陈岭村人,身份证号码                       ,住在东莞市横沥镇月塘村出租屋,现任东莞市大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覃凤梅是夫妻关系。

(4)李言金(死者),男,52岁,汉族,江西省九州市庐山区人,身份证号:                    ,2016年2月入职于东莞市大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废铁处理及装卸工作。

(二)合同项目情况

     2015年8月,东莞市大山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山环保”)与东莞市科伟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伟环保”)签订了《生产区域生产运行辅助工作承包合同》。合同期限为2015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1日,由大山环保承包科伟环保一期生产过程中所需要生产辅助工作,垃圾焚烧除渣过程中产生的废铁全部交由大山环保自行处理,废铁收入全部归大山环保所有,科伟环保每月向大山环保交纳人民币叁万元,作为垃圾废铁回收后的劳务费。主要工作范围是生产区域生产运行辅助工作以及主厂房和汽机房保洁工作,其中包含了捞渣除铁等工作。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李言金,男,汉族,江西省九州市庐山区人,身份证号码:                 。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12月29日下午,东莞市大山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三名从业人员李言金、张溯平、周大合在东莞市科伟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的渣库门口往货车上装载出炉的废铁。李大合和李言金在货车车厢上将一袋袋的废铁搬放好,张溯平在地面打扫卫生。17时03分许,正当货车上的李言金在车厢将一袋废铁放好后,回身的过程中一脚踏空,从货车车厢(高度约4米)摔了下来。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地面作业的张溯平拨打了120电话,10多分钟后,救护车赶到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于当晚21时30分许,李言金经抢救无效死亡。接报后,镇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了解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确保生产现场安全,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

(三)事故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东莞市大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积极与死者家属联系,做好安抚工作,2017年1月4日,与死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并已支付了赔偿款。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为进一步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和类型,事故调查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询问取证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的内外围反复勘查,收集和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基本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及相关技术分析

1、事故直接原因

李言金在未佩戴安全带等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离地面高约4米的货车上装载废铁。因回身的过程中没有仔细观察作业环境,不慎踏空从货车车厢高处坠落。

2、直接原因分析

事发时李言金作业地点离地(基准面)4米左右,身上未佩戴安全带,根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2.1.1,“坠落高度基本面2m或者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为高处作业;李言金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3.0.5的规定,“高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并经专人检查”。

  横沥镇“12·2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现场示意图

(二)事故间接原因

东莞市大山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企业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没有对废铁装卸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未制定废品装卸作业的操作规程和配足相应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横沥镇“12·2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从业人员违章作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监管不到位而引起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对横沥镇“12·2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一)     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东莞市大山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企业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按规定对废铁装卸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未制定废品装卸作业的操作规程和配足相应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东莞市大山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是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单位,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议由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调查中,通过调阅东莞市科伟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相关安全生产档案资料和对有关人员的询问,证实其对大山环保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建议不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陈学庆,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湖北省江陵县秦市乡东陈岭村人,身份证号码                   ,是东莞市大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理、是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按规定对废铁装卸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未督促高空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带等防护措施,未制定废品装卸作业的操作规程。陈学庆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义务,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议由安监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鉴于废铁装卸工李言金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认真总结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开展全面的隐患排查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逐一进行整改,加强对装运废铁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规范操作,杜绝违规作业行为。

(二)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三)必须为从业人员提拱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高空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

(四)东莞市科伟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对东莞市大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要加强安全监管力度,督促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017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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