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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门镇“8.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1月11日

2017年8月2日8时40分左右,位于虎门镇博涌社区的客天下连升广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虎门镇副镇长任组长,镇安监、公安、监察、住建、人力资源、社保、工会、城管等多个部门派员组成的虎门镇 “8.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证人证言、调查取证,基本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分析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情况

东莞市文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东莞市虎门镇博涌村博头人民北路路段中和百货三楼,法定代表人:邓忠旺,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仟万元,成立日期:2007年02月07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中介服务、室内外装饰(凭有效资质证经营);销售:服装、装饰材料、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梅州市鸿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场所:东莞市虎门镇连升北路379号,负责人:陈文龙,成立日期:2014年10月30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东莞市艺力装饰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花果山路3377号,法定代表人:谢放军,注册资本:人民币伍拾万元,成立日期:2011年03月09日,营业期限:长期,营业范围:室内装饰;销售:五金材料;加工:五金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陈大旭(死者),男,28岁,身份证号                ,四川省筠连人,散工。

(二)客天下-连升广场项目商业三层玻璃雨棚制安工程基本情况

客天下-连升广场项目商业三层玻璃雨棚制安工程建设单位为东莞市文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文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梅州市鸿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签订《客天下-连升广场项目商业三层玻璃雨棚制安工程施工合同》,以人民币98.6万元的价格将该工程发包给梅州市鸿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工程规模为加建玻璃雨棚面积约1246 m²,通风百叶面积约233.4  m²,砖墙砌筑约23 m²,墙面抹灰面积约362 m²,外墙仿石漆面积约273.4 m²,拆除外墙栏杆约231 m²,玻璃不锈钢槽收边约358.2 m²。

梅州市鸿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东莞市艺力装饰有限公司签订《客天下-连升广场项目商业三层玻璃雨棚制安工程施工合同》,以人民币93.416万元的价格将该工程转包给东莞市艺力装饰有限公司,工程规模为加建玻璃雨棚面积约1246 m²,通风百叶面积约233.4  m²,砖墙砌筑约23 m²,墙面抹灰面积约362 m²,外墙仿石漆面积约273.4 m²,拆除外墙栏杆约231 m²,玻璃不锈钢槽收边约358.2 m²。

东莞市艺力装饰有限公司将玻璃雨棚安装工程口头聘用长安兴达玻璃店熊祖兴(无营业执照、不具备相应安装资质,身份证号:            )承揽安装,包工不包料,未签订合同,约定单价50元/m²。熊祖兴又口头聘用周成波(不具备相应资质,身份证号:            )承揽安装,包工不包料,未签订合同,口头约定单价30元/m²,周成波找到一些散工参与玻璃雨棚安装工程。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8月2日上午,周成波安排李金生(身份证号:                )带队安装玻璃,李金生让陈大旭去贴玻璃。陈大旭在三楼顶部承重方钢管框架上在贴双面胶时,没有佩戴安全帽也没有系挂安全带及安全绳。约8点40分,陈大旭从三楼顶部承重方钢管框架上坠落,不慎跌到6m高处彩色钢板瓦上,彩钢瓦挡了一下,但由于彩钢瓦支撑力不够陈大旭再下跌到地面,跌到地面的落点位置为B21018铺位。陈大旭从彩钢瓦上跌到地面时,面部朝地,头部周围有很多血,还有呼吸。

三、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保安拔打120电话,大约10多分钟后,救护车来到现场,将陈大旭送到东莞市第五人民医院,谢放军陪同陈大旭到了医院并付了抢救费用。11时左右医院通知陈大旭经抢救无效死亡。

东莞市艺力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放军、熊祖兴、周成波已与陈大旭家属经交流协商,确定好事故善后处理的具体事项,签订了赔偿协议,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73.8万元。

四、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陈大旭,男,28岁,身份证号:              ,四川省筠连人。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73.8万元。

五、事故原因分析、定性与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

(一)事故原因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有:

1、直接原因:高处安装采光玻璃作业,缺少可靠的作业平台。

2、间接原因:

1)作业条件不良

作业场所跳板数量少,作业面只有二块(一块长约2500×300×50,另一块略短),作业贴双面胶(条状胶条)是需要在空中行走的,二块跳板呈垂直状态,实际只能用到一块跳板行走。玻璃安装下方的方钢管为框架格构式,不方便站立与行走。

2)施工安全措施没有落实

安装层约13m高,下边缺少防护措施,约6m高有一层防护彩色钢板瓦,原设计为防止零星施工材料掉落伤及到市场的消费者,对高处坠落人员起不到应用的防护作用。

3)安全培训教育不足

没有对高处作业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死者陈大旭不能提供高处作业操作证。

4)作业员工没有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员工作业时没有系安全带(工地有,但陈大旭没有使用),实际工作中因作业区域下方没有可行的防护设施,系安全带是唯一的保护方法,虽然系安全带不方便操作,但可以通过拉安全绳解决安全带的长度问题。员工作业时没有佩戴安全帽(工地也没有配发)。

(二)事故性质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陈大旭死亡事件已排除他杀、谋杀、自杀等因素。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工人在上班期间,正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施工人员未按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而导致发生的,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

梅州市鸿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室外安装工程资质的东莞市艺力装饰有限公司。东莞市艺力装饰有限公司在施工现场未落实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足,高处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施工现场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未为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施工人员佩戴。

六、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

(一)责任认定

1、东莞市文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是该项工程的需求方、定作方,不是该项过程中的实施方。在事故认定上,东莞市文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不负有责任。

2、东莞市艺力装饰有限公司作为客天下-连升广场项目商业三层玻璃雨棚制安工程的施工单位,没有制定施工组织方案;没有设置合格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验收;没有对陈大旭等临聘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也没有为作业人员配备相应劳动防护用品;施工现场安全标志不足,除了拉有警示带以外,没有其它高处作业的安全标志;其临聘人员陈大旭作为高处作业人员,不能提供高处作业操作证。在事故认定上,东莞市艺力装饰有限公司负有责任。

3、梅州市鸿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将客天下-连升广场项目商业三层玻璃雨棚制安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东莞市艺力装饰有限公司。梅州市鸿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是该项工程的需求方、定作方,不是该项过程中的实施方。在事故认定上,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

4、死者陈大旭作为高处作业人员,不能提供高处作业操作证,自身也没有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绳等)。在事故认定上,陈大旭负有责任。

(二)处理建议

1、东莞市艺力装饰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东莞市艺力装饰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2、梅州市鸿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存在违法发包行为,建议由建筑主管部门对梅州市鸿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3、鉴于施工人员陈大旭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建议相关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行业的监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落实如下措施:

1、高处悬空作业必须要有安全措施,常规在施工方案中体现,在安装时实施。

2、应给予在方钢管格构上方的作业人员铺设满足施工需要的脚手板。

3、高处作业没有可行防护设施时必须时系挂安全带。

4、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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