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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朗镇“1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1月08日

2017年12月4日15时30分左右,一名建筑工人在大朗镇犀牛陂村正坑街69号在建楼二楼,不慎坠至地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函〔2014〕413号)精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大朗安全监管分局、大朗镇监察室、大朗镇总工会、大朗公安分局、大朗城管分局和大朗镇住建局组成的大朗镇“1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本次事故的调查工作,同时邀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方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工程基本情况

事故工程位于东莞市大朗镇犀牛陂村正坑街69号,工程内容为建设私人住宅,占地面积265平方米,拟建7层,施工面积约2000平方米。事故工程于2017年8月14日动工,截至事故发生时,已建7层框架,正进行装修工程。业主为黄坚振,施工单位为魏汉春施工队,2017年8月14日双方以个人名义签订《房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2017年8月14至2019年8月14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款为1000元/平方米,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双方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截至事发时,该工程未取得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根据大朗镇清理违法建筑工作小组《关于在建违法建筑(第一批)处理意见的通知》的意见,该房屋可建至七层。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黄坚振,男,汉族,1969年12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4196812133212,户籍住址广东省化州市合江镇六龙上六堆坡村56号,现住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合水口泥围新村3巷17号,工作单位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坚碧百货店,职务经理,系东莞市大朗镇犀牛陂村正坑街69号业主。

2、魏汉春,男,汉族,1969年2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419690204319X,户籍住址广东省化州市合江镇塘口旺田村56-1号,现住址东莞市大朗镇犀牛陂村正坑街78号出租屋702号,无固定工作单位,平时以承接建筑工程为主,未申领营业执照,无固定施工队和建筑施工相关资质,2017年8月14日与黄坚振签订施工合同后组织工人进行施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12月4日下午,建筑工人吴旺信、翁亚汉和李忠权等人在事故工地进行施工作业。15时10分,吴旺信在三楼制作飘窗,翁亚汉和李忠权在二楼窗口制作飘窗,李忠权站在飘窗下水泥板上搭设模板,由于模下面需要两条支顶支撑,现场只有一条,于是翁亚汉到三楼找支顶。到达三楼时,翁亚汉听到有人喊“有人掉下来了”,马上跑到一楼,看到李忠权躺在地上,嘴角有血,吴旺信和工地管理员黄成强亦到达现场。事故发生后,黄成强拨打了120,现场人员认为120救护车到达现场需时较长,黄成强用汽车将李忠权送至大岭山医院进行抢救。17时许,李忠权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胸部闭合性损伤、多发肋骨骨折。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大朗镇镇委、镇政府高度重视,大朗镇副镇长叶卓辉赶赴现场,组织指导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大朗公安分局、安全监管分局和大朗镇住建局等负责人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并控制事故现场,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防止事故扩大。

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三)事故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魏汉春、黄坚振积极与死者家属联系,做好安抚工作。2017年12月8日,魏汉春、黄坚振与死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并已支付了赔偿款。目前,善后处置工作已经全部结束,当地社会秩序平稳。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李忠权,男,广东化州人,50岁,无固定工作单位,平时以泥水工为主,系本次事故工程中魏汉春雇请的工人,未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10月24日起到事故工地做泥水工。

(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80.38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为进一步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和类型,事故调查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询问取证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收集和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基本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李忠权违规作业。事发时李忠权站在飘窗下水泥板上搭设模板,不慎踩塌水泥板旁边的木板,失足掉下,该作业位置距地面5.5米,属于高处作业,根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的规定“在2m以上的高处搭设与拆除模板及悬挑式模板时,应设置操作平台”及“高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并经专人检查”,李忠权作业时未设置操作平台和佩戴安全带、安全帽,失足导致坠落身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魏汉春施工队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确保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有向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但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三)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大朗镇住建局履职情况。住建部门负责对具有合法施工许可的施工工地监管。事故工程未在该局办理相关报建手续,根据大朗镇清理违法建筑工作小组《关于在建违法建筑(第一批)处理意见的通知》的意见,同意其“向属地社区(村)申请,经核准后,可建至七层”及“由镇城管分局建立在建违法建筑处理监管台账,每周由镇城管分局、镇住建局、社区(村)安排专人对登记的在建违法建筑整改情况进行核实,一经发现不按处理意见进行整改而继续建设的,立即给予拆除等处理”,大朗镇住建局对该工程进行了定期巡查,并有相关记录。

大朗城管分局履职情况。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及时发现和制止在建违法建筑。该分局根据大朗镇清理违法建筑工作小组《关于在建违法建筑(第一批)处理意见的通知》的意见,对该工程进行了定期巡查,并有相关记录。

犀牛陂村委会履职情况。村(居)委会负有巡查、发现在建违法建筑,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的义务。该村委会根据大朗镇清理违法建筑工作小组《关于在建违法建筑(第一批)处理意见的通知》的意见,对该工程进行了定期巡查,并有相关记录。

(四)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本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大朗镇“1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如下:

1、李忠权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魏汉春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擅自承包并组织工程施工,并且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确保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3、与事故有关民事法律争议,建议当事各方通过民事法律途径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认真汲取事故教训

事故单位应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主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建立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并落实自查自纠,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施工安全监管

各职能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每个工地,并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全检查,强化巡查制度,扎实开展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及时督促整改。针对事故工地,住建部门应加强巡查与监管。

(三)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教育,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尤其是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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