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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镇“10·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1月08日

2017年10月7日下午12时40分左右,东莞市长安镇振安东路96号兴盛楼工地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

为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使相关责任人受到教育,落实事故整改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长安镇“10·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科学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孙永洪,男,今年44岁,汉族,自由职业者,东莞市长安镇人,是东莞市长安镇振安东路96号兴盛楼工程的发包人(下称发包人)。兴盛楼工程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5100平方米,工程总造价为350万元。该工程没有报建手续,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由承包人承接施工任务,书面签订协议,协议规定由发包人负责现场监管和巡查工作。

丁深海,男,今年55岁,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是东莞市长安镇振安东路96号兴盛楼工程的承包人,是不具备建筑承包资质的个体。

谭必荣,男,今年41岁,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是东莞市长安镇振安东路96号兴盛楼工程的承包人,是不具备建筑承包资质的个体。

张旺,男,今年45岁,汉族,重庆人,东莞市长安镇振安东路96号兴盛楼工程以每7.5元/平方米的单价,由承包人丁深海交由张旺作业,只包工不包料,是不具备劳务承包资质的个体。事发时,在施工现场,有及时通知谭必荣。

李忠明(死者),男,53岁,贵州人,是张旺聘用的建筑工人,在本工程中担任混凝土工。事发时,在施工现场,与另外两名工人在浇筑第十条柱子混凝土。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10月7日,张旺聘请的蓝天洪、邱永胜、李忠明3名工人在东莞市长安镇振安东路96号兴盛楼工地场所内进行厂房工程施工。张旺是口头聘请以上3位工人,由于张旺与以上3位工人已经合作了十多年,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

下午12时20分左右,蓝天洪、邱永胜、李忠明3位工人正在浇筑该厂房第10根广告牌承重柱,李忠明拿着震动棒在约5米高的柱子顶部震动混凝土,蓝天洪在柱子旁边的台子上扶震动棒,邱永胜在楼面扶着该震动棒的机头。当柱子的浆灌满以后泵车把管子移走后,该柱子模板突然爆开,造成该承重柱子倒塌,李忠明随着柱子从约5米高处向外倒,蓝天洪看到后立即向内跑,但跌倒在地。张旺看到该情况后,马上叫了工地监工,并打电话给工地负责人谭必荣,谭必荣立即拨打了120电话,并赶往现场。然后张旺跑到2楼查看蓝天洪的情况,蓝天洪感到臀部痛、头晕,张旺吩咐邱永胜照看蓝天洪后便落到1楼。12时30分左右,救护车到达现场。

(二)事故救援情况

    李忠明随着柱子从约5米高处跌至地面后,身体已经没有动静了,张旺看到后,立即打电话给工地负责人谭必荣,谭必荣立即拨打了120电话,并到达了事发现场。10分钟后,120救护车来到了现场,医务人员将工人李忠明送到医院抢救,最终抢救无效,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长安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组织公安、应急、安监、住建、医疗等部门和属地社区迅速处置事故,要求各部门启动应急预案,紧密合作,科学研判事故发生原因,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是一起在施工中的建筑结构柱坍塌导致作业人员高处坠落的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李忠明。

(二)直接经济损失

据初步统计,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医药费、补助金、抚恤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金和人道主义补助等所有费用约88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综合事故现场情况及各方责任人员的笔录,发包人、承包人丁深海、谭必荣、作业人员等均有安全生产责任未落实,与事故的发生相关联,是事故发生的起因。主要表现在以下:

1、直接原因

李忠明(死者)未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高处作业人员应该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死者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章作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安全措施不足,安全教育不到位。作为东莞市长安镇振安东路96号兴盛楼工程的承包人丁深海、谭必荣,是不具备建筑承包资质的个体,未尽到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责任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尽到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行为的责任。并且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孙永洪作为发包人,将东莞市长安镇振安东路96号兴盛楼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个体丁深海、谭必荣。并且未尽到合同中约定的现场监管责任,并且没有经常性对东莞市长安镇振安东路96号兴盛楼工程进行安全巡查。该工程达到需要申请施工许可的项目,但孙永洪并未申请施工许可。孙永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

(二)事故性质

综合以上事故原因及相关的技术分析,调查组认定:长安镇“10·7”因施工中的建筑结构柱坍塌导致作业人员高处坠落的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相关部门的履职情况

        根据《东莞市查处和控制在建违法建筑实施办法》和《东莞市在建违法建筑处理办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及时发现和制止在建违法建筑。长安镇城管分局于2017年3月15日到2017年9月27日期间,在长安镇住房规划建设局、霄边社区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多次巡查东莞市长安镇振安东路96号工地,并多次对孙永洪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就孙永洪违建问题多次对其进行约谈。综上,相关单位已履行好管理职责。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的认定

1、孙永洪作为发包人,将东莞市长安镇振安东路96号兴盛楼工程承包给没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个体丁深海、谭必荣;未尽到合同中约定的现场监管责任,没有经常性对东莞市长安镇振安东路96号兴盛楼工程进行安全巡查;工程项目规模达到需要申请施工许可的项目,但孙永洪并未申请施工许可,对事故负有责任。

2、丁深海、谭必荣作为东莞市长安镇振安东路96号兴盛楼工程的承包人,未尽到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责任,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尽到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行为的责任;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对事故负有责任。

3、李忠明(死者)未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高处作业人员应该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死者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章作业,与事故的发生直接相关,对事故负有责任。

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其他当事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为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责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对本起事故单位及责任人作如下处理:

1、发包人孙永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东莞市长安镇振安东路96号兴盛楼工程项目的承包人丁深海、谭必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3、死者李忠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发包人要加强对建筑工程的发包管理。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人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发包人应吸收事故教训,严禁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2、承包人必须对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承包人都应该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承包人应吸取事故教训,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障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3、从业人员要清楚自已的权利义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从业人员应吸收事故教训,清楚自身权利与义务,接受安全学习与培训,遵守相关制度与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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