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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朗镇“6•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0月29日

2018年6月1日8时20分许,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巷尾社区新美一巷3号东莞市豪顺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受伤。

为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做好事故善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函〔2014〕413号)精神,市政府成立了由大朗镇副镇长叶卓辉同志为组长,大朗安全监管分局、大朗公安分局、大朗镇监察室、大朗镇总工会和大朗质监站等有关人员参加的大朗镇“6•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东莞市豪顺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顺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东莞市大朗镇巷尾社区新美一巷3号,法定代表人陈松旺(男,   岁,          人),实际负责人吴祯松(男,   岁,       人),成立日期:2017年6月16日,经营范围:产销运动器材。该公司设厂房1栋,高4层,占地面积800平方米,宿舍1栋。

(二)事故工程基本情况

事故涉及工程为东莞市豪顺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厂房二楼天花板灯架拆除工程,为该公司临时作业。2018年6月1日,吴祯松欲将该公司二楼厂房清空出租,遂组织罗贤红(男,  岁,      人 ,豪顺公司木工车间主管)、袁水根(男,   岁,       人,豪顺公司木工车间工人)和胡新成(男,   岁,      人,豪顺公司木工车间工人)等三人拆除二楼厂房铁灯架。拆除过程中使用电动叉车,经质监部门检测,该设备不属于特种设备。

    (三)事故有关人员概况

1、吴祯松,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     人,豪顺公司实际负责人,负责主持豪顺公司全面工作。

2、陈松旺,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         人,豪顺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厂长,负责豪顺公司对外联系业务。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6月1日上午8时许,罗贤红、袁水根和胡新成等三人在豪顺公司二楼厂房拆除铁灯架,铁灯架为四方形,以4根角铁通过螺丝固定在天花板上。他们利用电动叉车升高后的托盘作为垫高(约1.7米高),使用扳手拆除螺丝。开始时,罗贤红站在叉车托盘上拆,袁水根操控叉车,胡新成在地上捡拆下的铁架子。

8时30分许,罗贤红拆了3根角铁,最后1根因使用的工具不合适没拆,之后到一楼车间找工具。胡新成自行替代罗贤红,拆除最后一根角铁。罗贤红拿到工具回到二楼后,胡新成叫罗贤红托住铁灯架,胡新成拆松角铁螺丝后,用力向下拽角铁,结果整个铁灯架往下坠,胡新成也随着铁灯架从叉车托盘上坠落到地面,头部受伤,失去知觉。现场人员迅速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8时50分许,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将胡新成送至大朗医院进行抢救。6月8日,胡新成出院返回湖南老家继续治疗。大朗医院出院诊断载明胡新成创伤性脑疝、创伤性急性硬膜下出血等。

(二)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大朗安全监管分局接到事故信息后,及时向大朗镇应急办和市安全监管局报告了事故情况,并按规定上报了事故信息。接到事故报告后,大朗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组织公安、应急、安监等部门和属地社区迅速处置事故,相关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科学研判事故发生原因,督促事故相关方及时处理死者善后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事故发生后,事故相关方积极与伤者家属沟通协调,并进行安抚。2018年6月8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受伤,伤者情况如下:

胡新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               ,      人,2018年3月入职豪顺公司,担任木工车间工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

截至目前,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65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为进一步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和类型,事故调查组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并走访有关单位和人员,收集和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胡新成违规作业。胡新成违规站在电动叉车托盘上进行作业,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慎从叉车托盘上坠落到地面,头部受伤。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豪顺公司安排员工拆除天花板铁灯架,未辨识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未提供相关安全防护用品,作业时未安排人员现场监护,未及时制止员工违规作业行为。

2、员工违规使用电动叉车。企业未制定电动叉车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员工进行相关安全教育和培训,造成员工违规使用。

(三)相关单位、部门履职情况

1、豪顺公司。该公司有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有制定部分设备(不含事故叉车)安全操作规程,有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能提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部分员工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记录。主要负责人吴祯松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大朗安全监管分局。该分局按照市局年度重点工作和总体部署,结合本镇的实际情况,编制了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项目、单位、内容和方式,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执法监察。2017年11月8日,该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豪顺公司进行检查,发现隐患7条,并督促其落实整改。

3、巷尾社区居委会。该居委会按照大朗镇委镇政府的工作部署,定期组织辖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村安全办工作职责,组织工作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巡查,发现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督促其进行整改。2018年4月3日,该社区安全办人员对豪顺公司进行巡查,发现隐患4条,并督促其落实整改。

(四)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大朗镇“6•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对大朗镇“6•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有关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

(一)胡新成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重伤,受到了深刻的教训,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东莞市豪顺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事故发生,鉴于事故造成1人重伤,该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救治伤者,做好善后工作,酌情不予行政处罚,由安监部门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三)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其他当事方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防范和杜绝类似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安全,现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严防事故发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伤事故高发频发的行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高度重视,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强化作业人员安全意识

加强各类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风险隐患辨识能力,减少违章作业发生。同时,高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作业时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设置防坠落安全措施。

(三)严格落实“三防”专项治理

有关单位应严格落实全市“防高处坠落、防触电、防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专题会议精神,加强安全意识宣传,将“三防”安全知识普及到业主和施工作业人员,提醒督促有关人员做好高空作业和带电作业的劳动防护,坚决防范高处坠落事故、触电事故、物体打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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