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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桥头镇“6·2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7月22日

2016年6月25日16时49分许,位于东莞市桥头镇朗厦村天鹅路331号厂房内发生一起一人死亡事故,镇政府领导高度重视,镇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2016年6月29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规定,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桥头镇人民政府、桥头镇政法办、桥头镇总工会、桥头镇监察室、桥头镇司法分局、桥头镇安监分局、桥头镇社保分局、桥头镇公安分局、桥头镇人口计生卫生局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同时邀请了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工作。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一)施工人凃兴平概况
施工人凃兴平,身份证号: ,1979年11月24日出生,男,汉族,重庆潼南县人,初中文化,2010年来到东莞,目前住在桥头镇邓屋村南门路28号。于2016年5月底在桥头镇朗厦村天鹅路331号厂房房东陈杏英手中接到维修厂房的顶棚铁皮瓦工程。
(二)施工人王德钊、韦锦贵、韦锦兵概况
施工人王德钊,身份证号: ,1973年7月18日出生,男,汉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扎西镇石坎村庄子上村民,初中文化程度。2016年6月中旬与凃兴平协商,以每平方5元的人工价格从凃兴平手中接到维修厂房的顶棚铁皮瓦人工项目。6月20日正式带工人进入厂房开始安装。
施工人韦锦贵,身份证号码: ,1983年9月18日生,男,壮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宾阳县甘棠镇新宁村委会浪心村2号。
施工人韦锦兵,身份证号码: ,1985年11月11日生,男,壮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宾阳县甘棠镇新宁村委会浪心村1号。
(三)顶棚所在厂房概况
事故顶棚地点位于东莞市桥头镇朗厦村天鹅路331号厂区内,桥头镇朗厦村天鹅路331号厂区内有东莞志成吸塑有限公司、东莞市睿智兴宸实业有限公司两家企业,维修顶棚位置位于东莞市睿智兴宸实业有限公司上方二楼空置厂房,厂房顶棚面积约1533平方,顶棚距地面垂直高度约10米,二楼空置厂房目前无人承租。厂房房东为陈杏英,身份证号: ,1956年05月08日出生,女,汉族,广东省深圳人,高中文化。因二楼空置厂房房顶漏雨,于2016年5月陈杏英将维修厂房房顶工程以73584元的价格交予凃兴平进行维修。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16年6月25日16时,王德钊、韦锦贵和韦锦兵从企石镇到达桥头镇朗厦村天鹅路331号的厂房顶棚处开始维修作业。工作到16时49分许突然开始下雨,王德钊通知韦锦贵、韦锦兵收拾工具撤场离开,韦锦贵(身份证号: ,男,32岁)在撤场离开过程中,不慎踩破两栋厂房间的通道上方透明瓦坠落至地面(要进入维修厂房顶棚处,需从东莞志成吸塑有限公司厂区内厂房三楼爬出,通过东莞志成吸塑有限公司、东莞市睿智兴宸实业有限公司两栋厂房之间的通道上方顶棚后,方能到达维修作业顶棚处。通道上方透明瓦距地面坠落高度约10米)。现场人员发现后立即拨打120,约15分钟后救护车到达现场,凃兴平、韦锦兵和医护人员将韦锦贵抬到救护车上送往桥头医院进行抢救,17时55分医护人员宣布韦锦贵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事故发生后,陈杏英、凃兴平和王德钊积极进行善后处理,经与韦锦贵家属协商达成58.393万元的经济赔偿,并签订了赔偿协议。该款包含韦锦贵家属依法可以获得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并满足了韦锦贵家属其他的赔偿条件,对事故善后处理起到了关键作用。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东莞市桥头镇朗厦村天鹅路331号厂房处2016年6月25日发生的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死者:韦锦贵,男,壮族,1983年9月18日生,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广西宾阳县甘棠镇新宁村委会浪心村2号。
(二)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2016年6月25日16时49分许,维修工人韦锦贵在无高处作业证,且没有佩戴任何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的情况下高处作业,不慎踩破顶棚透明瓦,从顶棚坠落地面死亡,为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凃兴平对现场从业人员管理不到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造成死者安全生产意识较低;
2、凃兴平没有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3、凃兴平将维修顶棚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王德钊,未与王德钊、韦锦贵等作业人员签订承包合同和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王德钊、韦锦贵等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东莞市桥头镇“6·2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认定
韦锦贵无高处作业证,且在未佩戴任何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从事高处作业,从顶棚坠落地面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凃兴平对现场从业人员管理不到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造成死者安全生产意识较低;没有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将维修顶棚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王德钊,未与王德钊、韦锦贵等作业人员签订承包合同和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王德钊、韦锦贵等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事故视频和现场照片等。
(二)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为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责任人员,根据事故调查情况,建议对这起事故的责任人作如下处理:
韦锦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本人已死亡,不追究责任。
凃兴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安监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2、生产经营单位应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操作规程;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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