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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落物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6月22日

【案例简述】
2011年10月5日8时45分左右,某电厂外包施工人员庄某、李某、王某等3人从1号炉厂房入口,由南向北准备前往1号炉捞渣机西侧进行捞渣机内部铺设铸石板工作。8时54分左右,当3人并排行走在1号炉渣斗下方捞渣机西侧通道时,从高空坠落一钢管(长约2m,重约6.1kg),钢管击中李某安全帽,李某当即倒地。同行的王某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该单位立即启动人身伤亡应急预案,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拨打120电话,组织车辆运送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后经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当日16时左右,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评析】
1.8时54分左右,某实业公司F1喷燃器施工人员在做施工准备工作时,所使用的一根钢管工具从1号炉墙与作业平台膨胀间隙处(锅炉冷态时480mm宽)掉落(见附件示意图),钢管在下落过程中碰到锅炉构架向东偏移约4.5m,掉落的钢管击中正在渣斗下方通道行走的李某安全帽,安全帽受撞击变形、破裂,帽衬脱落,李某头部受到打击,导致事故发生。
2.施工单位对锅炉炉墙与喷燃器平台之间的膨胀间隙有可能掉落物件认识不到位,未做好防止落物的措施,在喷燃器施工作业区下部未加装安全防护网,在作业区下方锅炉0m区域未设置安全围栏并进行警示。
3.施工管理不到位,在资质审查时,李某不在施工单位提供给业主的施工人员名单之内,增加施工人员时未向业主方提供有关李某的信息,并未经业主许可,擅自安排李某进入施工现场。李某所戴的安全帽为普通塑料材质,无“安全劳动防护”标志、“质量安全标志”和“合格证”,属“三无”产品。
4.业主单位对施工作业区可能存在高空落物的情况及防范措施的落实监督、检查存在死角,没有及时发现并纠正作业现场存在的装置性违章等问题;对外包工程的人员管理和劳动防护器具管理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致使未经业主方许可,承包单位擅自变更施工人员,且佩戴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
【案例警示】
1.应在作业区下方的锅炉炉墙与喷燃器平台膨胀间隙处设安全防护网,对有可能出现高空落物的下方区域,设置安全围栏并进行警示。
2.应对机组检修现场脚手架、架杆、架管及有可能存在高空落物的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整改,对有可能松脱的架杆立即进行紧固,对现场零部件、工器具等进行规范放置。
3.召集参与机组检修的外委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再教育、再交底,重点加强各外委施工队伍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具检验等工作,进一步完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完善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加强特种作业、特殊作业、交叉作业管理。
4.要以本次事故为鉴,进一步加强外包工程和外出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对照有关要求,组织对同类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消除现场隐患、管理漏洞和规程制度在执行中的薄弱环节,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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