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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怡和苑二期建设工地“3.1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3月30日

  2015年3月13日10时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怡和苑二期建设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5万元。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庐山区安监局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自3月25日起对事故进行了调查。调查组通过对有关人员的调查询问、实地勘察,调阅相关资料及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经过及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并针对此起事故提出了整改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情况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建设公司)成立于1994年11月8日,法定代表人:何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30000000059634,有效期为1994年11月8日至长期;注册资本为5亿元;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等;公司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浙)JZ安许证字[2007]011203-20/11;有效期2014年02月02日至2017年02月01日;许可范围:建筑施工。广厦建设公司系怡和苑二期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于2013年1月成立了怡和苑二期工程项目部。

   二、事故概述

   1、事故发生单位: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事故发生地点:怡和苑二期46#楼

   3、事故发生时间:2015年3月13日10时许

   4、事故类别:高处坠落

   5、事故伤亡情况:一人死亡。死者:邹林保,男,58岁,湖口县城山镇人,普工。

   6、直接经济损失:约85万元

   三、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和报告情况
 
   2015年3月13日上午8时许,泥工组组长沈明泉按照泥工班班长吴生怀12日的工作计划,安排本组成员邹林保清理46#楼(幼儿园,是三层平顶建筑)顶层排水槽内因铺设地面砖产生的垃圾。10时许吴生怀巡查各点施工情况后来到46#楼顶层,看见邹林保正在清理楼顶南侧排水槽内的垃圾,就检查其他地方清扫的情况,突然听到一声响,他抬头看,发现邹林保不见了,赶到楼顶南侧向下看,才发现邹林保已坠落在地面上。吴怀生立即下楼,同时电话告知了项目部负责人。组长沈明泉得知邹林保坠落后,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为赢得抢救时间,吴生怀等人未等救护车到来(事故地点距新中医院不足1公里),项目部安排工地车辆将邹林保送至新中医院救治,但经医院救治无效于10时40分许死亡。

   事故发生后, 怡和苑二期项目部负责人张勇立即向庐山区安监局报告了事故情况,庐山区安监局随即向市安监局报告了事故情况。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普工邹林保未经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直接上岗,自我防护意识淡薄,清扫垃圾时过于靠近楼顶边缘,不慎滑倒,且楼顶无警示标志而高处坠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广厦建设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未督促、指导怡和苑二期项目部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得到有效落实。

   2、广厦建设公司怡和苑二期项目部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作业人员邹林保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就上岗作业,致使其安全意识淡薄,不能正确辨识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导致事故的发生。

   3、广厦建设公司怡和苑二期项目部未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不力。作业前,未督促班组长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未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作业中,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4、广厦建设公司怡和苑二期项目部未有效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中,事故隐患的具体位置、具体内容有多处记录不详实;在46#楼楼顶无临边防护的情况下,没有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或安全管理措施去消除该事故隐患,就安排人员作业,导致事故的发生。

   五、事故性质

   综上所述,调查组认为“3.13”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依据调查事实,对事故责任作出如下划分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邹林保,男,58岁,普工,自我防护意识淡薄,不能正确辨识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临边作业时未采取安全的清扫方法,不慎滑倒而高处坠落,导致事故的发生。邹林保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汪明泉,男,38岁,泥工组组长,对作业现场的危险因素认识不足,对班组作业人员只是交代作业任务而未根据作业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安全交底,履行监护职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广厦建设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处以罚款。

   3、吴生怀,男,50岁,泥工班班长。作业前,未组织安全交底,未向组长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作业中,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广厦建设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处以罚款。

   4、吴兵,男,41岁,安全部部长。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不到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作业现场无临边防护的事故隐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广厦建设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撤销其安全部部长职务,并处以罚款。

   5、张勇,男,41岁,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经法人授权实际主持全面工作。作为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部存在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未有效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安全管理问题督促、检查不力,未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九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广厦建设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督促、指导怡和苑二期项目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怡和苑二期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监管不力,造成了“3.13”事故的发生,是事故的主体责任单位,建议由九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广厦建设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1、广厦建设公司应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指导各项目部负责人严格履职,切实把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2、广厦建设公司怡和苑二期项目部应认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能流于形式、走过场,要针对不同工种、不同文化层次的从业人员,采取多种方式、方法进行安全培训,切实提高其安全意识及辨识危险因素的能力,促使其自觉养成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良好习惯。

   3、广厦建设公司怡和苑二期项目部应强化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积极预防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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