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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20日

2015年1月23日13时30分左右,唐山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滦南县倴城镇泽平庄园住宅小区一标段6号楼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
      事故发生后,滦南县政府高度重视,要求依法依规调查,严肃处理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深刻剖析事故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1月23日,经滦南县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安全监管局、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总工会等有关单位参加的唐山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及合同签订情况
      (一)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12日,位于滦南县倴城镇中大街38号,法定代表人徐耀东,营业执照注册号:130224000006445,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伍仟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及经营、房屋租赁,营业期限为2010年6月12日至2030年6月12日。该公司具有叁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时间为2010年10月19日。
      (二) 唐山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达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25日,位于滦南县县城友谊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杜铁钢,营业执照注册号:130224000001117,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贰仟柒佰玖拾万元,经营范围为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装潢及塑钢铝合金门窗制作、销售、安装;建筑设备租赁维修;建材、钢材、水泥批发零售,营业期限为2002年4月25日至2022年4月25日。该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资质证书编号:A2014013022401-4/1,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该公司于2005年4月8日取得了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05]001526-1/2,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该公司现有员工500余人,其中安全管理人员16人。
      (三)河北中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中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3日,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328号,法定代表人郑志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30100000288345,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叁佰万元,经营范围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不得经营;需其它部门审批的事项,待批准后,方可经营),营业期限为2010年3月3日至2030年3月3日。该公司于2014年4月3日取得了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的资质证书,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证书编号:E113008977-472,资质有效期至2019年4月3日。
      (四)合同签订情况。
      1.2014年5月15日,京东公司与荣达公司签订滦南县泽平庄园住宅小区工程一标段施工合同,京东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滦南县城北河新区崇法大街以北、金江路西侧的滦南泽平庄园住宅小区工程一标段承包给荣达公司,双方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全部权利、义务及责任。
      2.2014年5月15日,京东公司与中通公司签订滦南泽平庄园住宅小区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京东公司委托中通公司对其开发的位于滦南县城北河新区崇法大街以北、金江路西侧的滦南泽平庄园住宅小区工程进行监理,双方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全部权利、义务及责任。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过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1月23日12时30分左右,荣达公司架子工班班长左会军组织工人们开始对滦南县倴城镇泽平庄园住宅小区一标段建筑工地现场进行清理作业,其中左会军与小工戚振久负责到6号楼17层整理散乱的扣件及配合6号楼北侧的5号塔吊对6号楼17层南侧及西侧的两个卸料平台进行拆除。左会军和戚振久在整理扣件过程中,收到5号塔吊拆除卸料平台的信号后,由左会军到楼外卸料平台上配合塔吊对卸料平台进行拆除,但因对讲机在戚振久身上,整理扣件时一直由戚振久通过对讲机与塔吊司机联系。12时50分左右,戚振久收到塔吊司机拆除17层南侧卸料平台的信息后,便通知左会军,左会军按规程到卸料平台进行挂钩及拆除脚手板,并与戚振久每人拆除了一个木楔,之后由戚振久上到上一层楼内将起固定作用的钢丝绳拆除,拆除后戚振久回到17层,通过对讲机指挥塔吊司机将南侧卸料平台吊走。13时左右,南侧卸料平台拆除后,楼下工人喊话通知左会军和戚振久,称先用5号塔吊吊运楼下物料,于是左会军和戚振久便继续整理扣件。13时30分左右,戚振久未经批准,私自翻越6号楼17层西窗口处的护栏,到卸料平台上搬动脚手板,身体失衡,不慎自卸料平台坠落至地面受伤。
      (二)事故救援过程。
      13时30分左右,正在2号楼东北侧地面物料堆放处指挥吊运物料的技术员兼安全员刘钊发现一人从6号楼坠落至地面,其立即电话通知了施工现场工长杜盛良,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3时40分左右,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对戚振久进行了急救,后将其送至滦南县医院进行抢救。14时20分左右,戚振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戚振久在未持有架子工操作资格证的情况下,未经批准,私自翻越6号楼17层西窗口处的护栏,到卸料平台上搬动脚手板,且未系安全带,身体失衡,不慎自卸料平台坠落至地面。
      (二)间接原因。
      1.安全管理不到位。
      (1)荣达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安全检查不及时,隐患排查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的违章作业行为。
      (2)中通公司监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的违章作业行为。
      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荣达公司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教育和督促工人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对其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缺乏足够的认识,对违章作业的危险性认识不足,自我防范意识不强,以致没有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安全管理不到位、教育培训不到位、违章作业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公司内部处理的人员。
      1.左会军,男,荣达公司泽平庄园项目部架子工班班长,负责全班生产、安全工作。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未教育和督促工人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不及时,隐患排查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违章作业的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荣达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规定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2.刘钊,男,荣达公司泽平庄园项目部技术员兼安全员,负责项目部安全检查工作。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未教育和督促工人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不及时,隐患排查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违章作业的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荣达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规定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3.杜盛良,男,荣达公司泽平庄园项目部工长,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工作。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未教育和督促工人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不及时,隐患排查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违章作业的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荣达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规定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4.王艳艳,女,荣达公司泽平庄园项目部项目经理。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未教育和督促工人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组织隐患排查不力,以致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违章作业的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荣达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给予5000元的经济处罚。
      5.张建国,男,荣达公司安全科长。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未教育和督促工人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组织隐患排查不力,以致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违章作业的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荣达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给予5000万元的经济处罚。
      6. 裴庆河,男,中通公司驻滦南县倴城镇泽平庄园住宅小区项目部总监,负责该项目的全面监理工作。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工人的不安全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中通公司责令裴庆河写出深刻检查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7.张顺,男,荣达公司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同时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及时督促、检查泽平庄园住宅小区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以致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唐山市滦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张顺上一年年收入30%即7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荣达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的违章作业行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教育和督促工人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对违章作业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唐山市滦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荣达公司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荣达公司要举一反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立即对本单位所有在建工程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荣达公司要加强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人对工作环境危险因素的认识,掌握预防措施,切实增强工人安全防范意识。
      (三)荣达公司要做好现场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加大检查力度,真正发挥安全管理作用,做到专人负责,不留死角,坚决杜绝违章操作和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确保生产安全。
      (四)中通公司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对本单位监理的所有在建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管,并督促企业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做到安全检查全覆盖。
      (五)滦南县住建局要认真总结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行业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全面排查各类隐患和问题,确保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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