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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盛辉服装公司“1.20”简易升降机井道坠人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17日

1月20日21时40分左右,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路的大连盛辉服装有限公司,在使用简易货运升降机运送货物时,1名工人在打开货梯厅门后,没有确认货梯轿厢位置,贸然进入,不慎坠入提升机底层,严重摔伤致死。此起事故由市质监局和金普新区市场监管局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牵头调查处理。
        (一)事故基本情况
        1.事故单位
        大连盛辉服装有限公司业务范围:服装加工及设计。
        2.发生事故升降机的具体情况
        涉事设备,系大连盛辉服装有限公司于2012年私自安装、改造的,主要由一台电动葫芦(额定起重量为2吨)、货厢(自重约0.2吨)及四根角钢导轨组成,以电动葫芦作为驱动装置带动货厢在井道内沿导轨垂直运行。该设备的形式符合GB28755-2012《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中关于简易升降机的定义。经判定,该简易升降机的额定起重量约1.8吨,大于《特种设备目录》中简易升降机额定起重量为0.5吨的规定,由此确定该简易升降机为机电类特种设备中的简易升降机。
        3.体系认证情况
        大连盛辉服装有限公司,未取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4.事故发生过程
        1月20日晚,大连盛辉服装有限公司人员赵国洪、王敏在该公司3楼车间进行服装返修作业。21时39分,赵国洪推着一箱衣服前往3楼升降机门口处,由于该升降机轿厢当时停在5楼,且3楼层门未增设保护联锁和警示标识,赵国洪拉开3楼层门后,匆忙向层门内推入货物箱,直接从3楼沿升降机井道坠入1楼,当场死亡。
        (二) 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
        1.直接原因
        (1)涉事升降机的层门系统安全保护装置缺失;
        (2)死者赵国洪打开3楼层门,因疏忽大意,在未确定货厢是否停在3楼的情况下,匆忙向层门内推入货物箱,导致人随货物箱一起坠入井道。
        2.间接原因
        大连盛辉服装有限公司私自组织安装、改造土升降机,未对安全管理人员及使用人员进行过经常性、系统性关于升降机管理使用方面的教育培训;未能建立并有效执行升降机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升降机安全技术档案。
        3.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1.20”简易升降机井道坠人事故,是一起特种设备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对相关事故单位责任认定
        (1)大连盛辉服装有限公司未能对升降机的使用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致使事故发生,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2)死者赵国洪本人在使用升降机的过程中具有过失,应对此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2.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处理意见
        金普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大连盛辉服装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罚。
        (四)预防措施和整改意见
        事故发生后,金普新区市场监管局提出了如下防范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1.因涉事简易升降机有重大安全隐患,已于2016年2月24日对该设备进行了查封,并要求大连盛辉服装有限公司在设备未拆除前不得擅自使用,加强层门钥匙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打开层门。
        2.大连盛辉服装有限公司要聘请专业机构于2016年4月20日前拆除涉事简易升降机,并立即委托体系认证机构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3.金普新区市场监管局已于2016年1月25日印发了《关于开展简易升降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大金市场监管发〔2016〕13号),决定自2016年1月25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简易升降机专项整治行动,对违法违规使用的升降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杜绝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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