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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特殊钢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8.2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17日
一、企业名称:东北特殊钢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二、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三、事故发生时间:2015年8月27日12时40分
四、事故地点:大连特钢公司炼钢厂2#中频炉作业区
五、事故类别:高处坠落
六、事故原因:高处临边作业没有防护措施
七、事故严重级别:死亡1人
八、伤亡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种
本工种工龄
受过何种安全培训
伤害程度
周嘉祥
59
铆工
9年
三级安全教育合格
死亡
九、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总数:6000天
十、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70万元
十一、事故详细经过:
(一)事故背景
1.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特集团)是由大连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抚顺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东特集团机电公司等于2004年9月重组而成的大型特殊钢生产企业。东特集团为省国资委直属企业。
2.东特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机电公司)隶属于东特集团,于2001年7月19日在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厂址位于大连市登沙河临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尹钢。经营范围为设备安装与维修,机械加工、铆焊件制作、电机修理等。
3.东特集团大连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特钢公司)是东特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厂址位于大连市登沙河临港工业园区东北特钢集团大连基地内;下设3个分厂:炼铁厂、炼钢厂、轧钢厂;主要生产大圆材、方坯材,有炼铁、炼钢、浇铸、连轧及精整等工艺。
4.周嘉祥(死者),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金荣路9号,1956年9月生(身份证号:210211195609030413),2002年进入机电公司,参加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从事铆工作业至今,为机电公司正式员工。
(二)事故经过
2015年8月27日上午10点左右,机电公司钳工一班班长王敏,带领班组成员周嘉祥等8人根据大连特钢公司炼钢厂的生产报修CM工单(353101),进行拆卸2#中频炉炉嘴检查维修作业。10点10分开始作业,先拆除了炉嘴一侧的安全防护栏,后拆下炉嘴进行检修,中午12点40分左右,班长王敏正在指挥吊车,恢复炉圈对眼,其余七人每人拿一个螺栓校对螺栓孔,大家听到一声喊叫,发现周嘉祥从操作、检修平台护栏缺陷处掉入了出钢坑中。班长王敏立即组织抢救并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现场勘察情况
事故发生后调查组调取了相关资料并对现场进行了勘察,情况如下:
1.大连特钢公司炼钢厂2#中频炉是由两个炉体(30T)组成,可以倾翻,用于钢水冶炼。两炉体之间有一出钢坑,用于中频炉钢水收集转运工位,出钢坑长5米、宽3米、深6.5米,四周设有安全防护栏。
2.2#中频炉操作、检修平台约500㎡,距炉底高6.5米,事故地点为2#中频炉东、西两个炉体间的出钢坑。
3.2#中频炉西侧炉体炉嘴一侧安全防护栏完好,东侧炉体炉嘴一侧安全防护栏,在拆卸炉嘴前,为拆卸炉嘴的需要,拆除了安全防护栏,炉圈吊挂在吊车上。
4.检维修作业时,出钢坑上面无任何防止高处坠落的安全防护措施。
十二、事故原因分析
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和专家鉴定及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认为:
(一)直接原因
机电公司铆工周嘉祥,安全意识淡薄,对高空作业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在操作、检修平台炉嘴一侧的安全防护栏已拆除的情况下冒险临边作业,并且没有采取系安全绳等防护措施。
(二)间接原因
1. 机电公司没有认真落实东特集团《关于检修工作“三到位”的指示》(措施到位、思想到位、人员到位)要求,没有落实《机电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高空作业的安全防护规定,在组织拆卸2#中频炉炉嘴检查维修作业中,在检修平台炉嘴一侧的安全防护栏已拆除的情况下,出钢坑上面没有采取任何防高处坠落的安全防护措施,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2.大连特钢公司炼钢厂,没有按照大连特钢公司《设备检修、定修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在机电公司组织拆卸2#中频炉炉嘴检查维修作业下发工作票后,没有对作业现场的检修工作进行跟踪,没有组织检修工作“三方”确认(检修方、设备科、安全科),没有进行监护,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发现和采取措施,也没有及时纠正违章作业。
3.东特集团作为大连特钢公司的上级单位,在“4·13”火灾事故后,没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对下属单位的安全管理、指导不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
十三、事故责任分析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调查组按照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认真落实“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技术论证等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对此次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有关单位及人员做如下处理: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机电公司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没有认真执行东特集团《关于检修工作“三到位”的指示》和《机电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没有认真吸取屡次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教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建议给予机电公司罚款人民币300,000元的处罚。
(二)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机电公司铆工周嘉祥,安全意识不足,对高空作业的危险性认识不到位,高处作业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冒险临边作业,违章作业,因在本次事故中已经死亡免予行政处罚。
2.机电公司钳工一班班长王敏,是现场作业负责人,同时为本次作业兼职安全员。在操作、检修平台炉嘴一侧的安全防护栏已拆除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防高空坠落安全防护措施,违章指挥检修作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3.机电公司炼钢检修站站长张波,在接到检修工作票后,对工作票中提到高空作业危险源的安全防护措施没有确认,没有落实《机电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4.大连特钢公司炼钢厂中频炉区域工程师杨冶,没有按照大连特钢公司《设备检修、定修管理规定》要求,在下发工作票后没有到作业现场对检修工作进行跟踪,未组织检修工作“三方”确认,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5.大连特钢公司炼钢厂副厂长于雷,作为设备检维修工作主管厂长,负责炼钢厂检维修工作安全管理。落实大连特钢公司《设备检修、定修管理规定》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安全管理工作不力,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6.机电公司副总经理张磊,作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落实东北特钢集团《关于检修工作“三到位”的指示》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安全管理工作不力,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7.大连特钢公司设备副总经理陈弢,负责领导和组织设备管理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监督设备检维修的安全管理。落实大连特钢公司《设备检修、定修管理规定》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安全管理工作不力,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8.东特集团副总经理高炳岩,是东特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对下属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不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依据《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辽政发〔2007〕29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由事故发生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建议东特集团按照企业规定对上述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将处理结果报市安监局。
9.机电公司总经理尹钢,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尹刚罚款上一年年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的处理。
十四、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1.机电公司、大连特钢公司,要深刻剖析本起事故和今年以来发生的事故原因,在责任、制度、规程等方面细致查找漏洞,尤其在现场管理和规程的执行等方面查找薄弱环节,研究和提出整改预防措施,加强考核,坚决避免类似事故的再发生。
2. 机电公司、大连特钢公司对所有作业现场进行危险因素辨识,并结合辨识出的危险因素,采取针对性的安全措施。要按照“有台必有栏、有坑必有盖、有转必有罩”的安全防护规定,在临边作业、高处作业,按照制度和规程采取防护网、安全绳等安全防护措施。
3.大连特钢公司应按《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标准要求,重新制作符合规定的中频炉倾倒钢水部位防护栏。
4.机电公司和炼钢厂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特别要对中炉作业区域的所有员工进行临边作业、高处作业的安全教育培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5.机电公司要及时修订《设备检修规定》,针对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更为严谨的管理要求或标准,进一步完善危险作业流程,明确责任,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学习,确保制度和规定落实到位。
6.东特集团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下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加强全公司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十五、附件:
证人调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死亡证明、专家鉴定结论等有关资料
十六、参加调查人员:签名表附后
 
 
东北特殊钢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8.2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1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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