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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凯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4月28日

    2015年7月27日上午,重庆凯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对承建的綦江区千山?半岛国际A区24#楼1单元6楼跃层楼梯间砖砌体表面挂钢丝网施工作业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安监局牵头成立了由区监察局、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城乡建委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重庆凯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7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通过现场勘验,询问相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和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工程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建设单位:重庆千山万水置业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重庆凯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重庆南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二)事故责任单位概况
     名称:重庆凯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横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底楼
     法定代表人:翁春涛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柒仟万元整
     营业执照注册号:綦工商 500222000024428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渝)JZ安许证字〔2004〕003585
     成立时间:2003年5月8日
     项目经理:刘友钱
     (三)工程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千山?半岛国际A区20#、21#、24#、25#、34#楼工程
     工程地点:綦江区通惠新城
     工期日期:2014年7月8日至2015年9月13日
     合同总价:4200万元
     二、事故概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5年7月27日上午,重庆凯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杂工喻在祥站在千山?半岛国际A区24#楼1单元6楼跃层楼梯间临时搭设的支撑架上进行砖砌体表面挂钢丝网作业,因支撑架垮落,喻在祥从3米高的支撑架上坠落至地面。10时许,准备到6楼跃层楼梯间打地漏孔的水电工赵贵超看见喻在祥侧躺在地面,身下有大量血迹,地面上有一顶安全帽和几张钢丝网片,赵贵超大声呼救,班组长张文赶到事故现场后,于10时29分拨打120急救电话,其他工人将喻在祥抬到公路边,10时40分许,120急救车赶到,进行了30分钟左右的现场急救,随后将喻在祥送至綦江区人民医院救治,因伤势过重,喻在祥于当日11时56分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重庆凯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规定向区安监局和区城乡建委报告了事故情况。
     (三)死者基本情况
     喻在祥,男,汉族,现年53岁,出生于1962年9月21日,身份证号码:510223196209211232,住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新村路113号12—10,在该工程项目从事砖砌体表面挂钢丝网工作。
     (四)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25万元人民币。
     (五)善后处理情况
     2015年7月29日,重庆凯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工伤死亡补偿协议书》,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91万元,现赔偿款已到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善后工作已处理完毕。
     三、事故发生原因及事故性质认定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喻在祥安全意识淡薄,在未系挂安全带的情况下,使用不牢固的木方、竹跳板搭设支撑架代替钢管架或移动式脚手架进行高处作业,不慎坠落。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 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施工单位未组织制定砖砌体表面挂钢丝网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未对从业人员挂钢丝网高处作业所使用的设施做明确的要求和规范。
     2. 安全技术交底缺失。施工单位未对挂钢丝网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 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安全要求。施工单位未向从业人员统一配发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而是劳务班组为节约成本私自购买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劣质安全帽进行发放。
     4. 劳动组织不合理。施工单位安排一人负责一片区域进行挂钢丝网作业,导致喻在祥高处坠落受伤后没有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救治。
     5. 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未及时消除喻在祥违章冒险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重庆凯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意见
     (一)事故责任单位:重庆凯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未对挂钢丝网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向从业人员统一配发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1991)第2.0.2条第二款“……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的规定;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和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该公司处人民币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事故责任人
     1. 喻在祥
     安全意识淡薄,在未系挂安全带的情况下,使用不牢固的木方、竹跳板搭设支撑架代替钢管架或移动式脚手架进行高处作业,不慎坠落,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2. 刘友钱
     作为重庆凯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命的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组织制定砖砌体表面挂钢丝网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未向从业人员统一配发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及时消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四)、(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应当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刘友钱处2014年年收入11.2万元的百分之三十计3.3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 其他责任人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其他责任人员由重庆凯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理,并在1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区安监局备案。
     五、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重庆凯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 要建立健全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按规程操作。
     2. 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 要严格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三违”行为。
     4. 要严格贯彻落实《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的相关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5. 补充完善从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6. 作业班组必须安排两人及两人以上作业,相互监督,防止失管失控。
     7. 针对夏季气温高、雷暴天气多等特点,合理安排人员作息时间,进一步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人员中暑、雷击等季节性事故发生。
     8. 要认真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9. 要将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在1个月内送綦江区安监局备案。
     (二)重庆南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理,认真排查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隐患,将监理工作落实到位。
     (三)重庆市綦江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要认真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督促全区建筑施工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深入开展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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