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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生命为代价的节约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一.事故情况

  1995年7月6日8时40分,由吴川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工区承建的广东商学院教学楼工地发生施工升降机坠落事件,造成5人死亡,1人受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9万元。
  1995年7月4日,由于下雨刮风,原安装在1号钢井架上吊臂的钢丝绳被风吹掉到地上。7月5日,工地施工员易某吩咐安全员李某、电工罗某重新安装1号钢井架吊臂的钢丝绳,准备吊钢筋到二层时使用。
  7月6日早上,罗某带领六名民工先搬吊臂用的卷扬机,在搬卷扬机的过程中,罗某发现用于固定卷扬机的钢筋预埋位置与吊臂方向不准确,李某随罗某进到现场后,提出了解决办法后又回到工地办公室。罗某等人安装好卷扬机后,便准备安装1号钢筋架上吊臂的钢丝绳。这时,民工要求开机送他们上吊臂处穿钢丝绳,六名民工进入吊笼后,罗某开动卷扬机。当吊笼升到30.7米高处时,钢丝绳被拉断,六名民工随吊笼坠落到地面。经位于赤岗的解放军177医院抢救,五人死亡,1人受重伤。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1)施工升降机防冲顶装置中用于碰开行程开关拨叉的钢丝绳夹因没有装焊碰杆使该绳夹通过拨叉而不起断电作用。当吊笼升到30.7米高处时,绳夹已到达钢井架下部的钢丝绳导向滑轮与滑轮支座之间被卡住,致使钢丝绳被卷扬机强硬拉断。当钢丝绳破断后,吊笼坠下,而该机的防断绳装置不起作用导致直接坠落地面:
  2)工地电工罗某无证操作施工升降机,并允许民工违章乘搭吊笼作业,当钢丝绳夹被卡在导向滑轮与滑轮支座之间时,罗某未能察觉并及时关机,致使钢丝绳被拉断。
  2.间接原因
  1)施工升降机的安全防护装置设计不合理,关键零部件刚度不足,并未经调试安全防护装置和认真验收便投入使用;
  2)民工违反“禁止乘坐吊笼上落”的规定搭吊笼上钢井架吊臂处作业;
  3)民工高处作业没有戴安全帽制止这种违章行为。

  三.处理结果

  经过事故调查和结案批复,共有2人受刑事处分人受撤职、行政记过、经济处罚等处分。

  四.事故教训

  1.对施工升降机这类安全要求高的特种设备,一定要按照国家标准购置,经调试验收合格后使用,千万不能为节约一点小成本,酿成大祸,后悔不迭。对没有按照安全监察机构和建委规定安装安全防护装置或安全防护装置失效的施工厂升降机要坚决整改。
  2.建筑工地施工者大部分是民工,这部分人总体来说安全意识淡薄,是工伤事故易发人群。要加强安全教育,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加强施工用电管理和施工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五.评析

  建筑工地是安全事故发生比较集中的地方之一,原因主要在两方面,一是建筑业本身具有很大的不安全性,容易发生各类人身伤害事故,起重伤害、高空坠落、触电、物体打击等;二是从事建筑业的主力军是民工,这部分人由于从农村出来,受的教育少,接触的事情也不多,对许多不安全因素知之甚少,安全意识薄弱。
  如何减少建筑行业的安全事故,并不是三言两语能说清楚,它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协作。对建筑企业来说,一旦发生事故,受害者本人固然悲惨,企业本身同样也会遭受损失,有时还可能十分巨大。所以,该配备的设备不能不配备,该花的钱不能不花,为节省一点钱,违反规定购买没有安全许可资质的单位安装的施工升降机,发生事故后,不仅得不偿失,也是绝对不允许的。国家明文禁止这种行为,安全监察机构和建委规定施工升降机要安装多种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如超载限制器、运行极限位置限制器、连锁保护装置、缓冲器、电器设备的防雨罩等,没有安全许可资质的单位安装时随意性很大,根本保证不了安全要求,失事施工升降机就是一个佐证。
  即便就是按规定购买了符合国家标准的施工升降机,并且安装了防护装置,也不能从此就认为万事大吉,高枕无忧,户外作业,风吹雨打,机器格外容易受损,它的保养、维修任务很重,人会疲劳,机器照样会疲劳,关键零件生锈了,螺丝松了,焊接处有小裂纹,都需要不断地更换、加固、焊牢,否则,就容易发生事故。这些都是在建筑施工中要严加注意的问题。


——摘自《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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