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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吊货物坠落重大责任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1991年6月9日上午,上海港军工路集装箱装卸公司302组班长韩某某带班在本公司的2号泊位“尤达尔·玛纳克”轮四舱卸货时,违反《申海港大件设备装卸保管工作暂行规定》的操作规则中关于操作工人“应做到按大件起吊标志和重心标志套好钢丝绳,钢丝绳的负荷、长短、撑架等规格,必须与大件的重量、体积、外形相适应,严禁超负荷起吊”的规定,凭经验将其中一根截面封口重1.64万余公斤锅炉钢管误看成1644公斤,指挥工人用一根负载五吨的钢丝绳单支起吊。当钢管吊至距舱口数米处时,钢丝绳断裂,钢管坠入舱底,将一台进口的三轴五座标数控龙门铣床B2工作台砸坏。经鉴定,该铣床全部报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4.3万元。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韩某某身为装卸班长,且经过专门培训,在起吊大件时违反规章制度进行操作,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提起公诉。虹口区人民法院于1992年5月21日,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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