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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命违章不制止 吊物滑脱人伤亡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3月01日

 一、事故经过 2011年4月3日,某油田钻井公司某分公司70830HN钻井队在西北油田分公司TP124X井(位于新疆阿克苏市沙雅县境内)进行搬迁作业,承包商――中油物流公司负责起重和运输,钻井某分公司安全员李某负责现场生产协调和安全监督,并安排薛某负责现场起重指挥、祝某负责现场安全监护、李某等6人负责司索工作。 13时10分左右,在完成3栋野营房吊装后,由中油物流公司吊车司机周某操作25T吊车,开始向板车上吊装钻井逃生滑道。绳套是井队配备的2根直径19.8 mm的钢丝绳,分别挂在逃生滑道的4个吊装点上。第一次吊装就位后,滑道的着地端在后,重心偏后。于是再次起吊,旋转180度重新就位后,下放小钩准备摘绳套时,吊车司机按照非指挥人员的指令,再起吊向车厢右边缘移动调整逃生滑道的过程中,逃生滑道突然从板车右侧滑落,站在车辆右侧的3名人员躲闪不及被砸伤。其中李某头部被滑道压在地面,安全帽也被严重砸裂,抢救无效死亡;另外2人轻伤。
      二、原因分析 1、事故直接原因: (1)现场起重指挥严重失职。现场指定的指挥人员没有对起重作业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确认,站位不正确,没有及时制止吊车司机的违章操作行为。
(2)吊装索具选用和系挂方式存在隐患。选用索具的直径过大,系挂处没有采取防脱措施,为索具从小钩或逃生滑道吊装点处脱出留下了隐患。 (3)吊车司机和司索人员违章操作。吊车司机在没有得到现场指定指挥人员指令的情况下起吊,违反集团公司《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起重操作人员应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的规定。在吊装过程中,司索人员没有使用撑杆、拉绳等辅助就位工具,属于致命违章。 2、事故间接原因: (1)现场监护不到位。吊装过程中,现场起重指挥和监护人员对司索人员手扶吊物、卡车司机违章指挥、吊车司机违章操作等违章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对起重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提出整改要求。 (2)生产组织管理存在漏洞。现场的8名作业人员分别来自4支钻井队,相互之间不熟悉,协同作业配合不默契。 (3)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现场负责生产协调和安全监督的人员,对现场作业人员手扶吊物的违章行为视而不见;现场作业人员风险防控意识差,没有识别出作业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并采取防范措施。 (4)特殊作业制度执行不到位。油田和钻井工程公司都将"吊装作业过程中,用手或身体其他部位直接扶持重物"列为致命违章行为,但钻井某分公司没有配备撑杆、拉绳等辅助就位工具。
     三、启示 1、在吊装作业前要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明确一名起重指挥人员,严禁其他人员乱打手势、瞎指挥。对施工人员之间和施工队伍之间的配合协调,要交底清晰、明确,确保吊装作业各司其职。
2、在起重作业中,有些位置十分危险,如吊臂下、吊物下、被吊物起吊前区、导向滑轮钢绳三角区、快绳周围、站在斜拉的吊钩或导向轮受力方向等等,如果处于这些位置上,一旦发生危险及不易躲开。 3、靠经验估算的吊装点缺乏理论依据,一旦失稳,极易导致整体倾斜或滑脱。 4、吊装作业时,禁止用人手扶、身体接触吊装物来稳定吊物,严禁人站在吊物下或从吊物下面经过,应拴上溜绳,一起到吊物的稳固作用。 5、起重作业中,对吊索具的安全系数理解错误,选用常常以"不断"为使用依据,致使超重作业总是处在危险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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