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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01.11”塔机倒塌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2月06日

  一、事故简介
    2006年1月11日,无锡市某商住公寓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塔式起重机倒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
     该工程为框架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7.3万㎡,合同造价5000万元。工程基础土方工程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给无施工资质的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事故发生时,正在进行基础上方施工,深基坑挖土尚未完成。为了安装塔式起重机,在南段中部先行局部开挖一个9.0×9.0m,深11.5m的基坑,塔式起重机型号为QTZ-80G,采用独立固定式基础,基础5.6m×5.6m×1.35m,塔身安装自由高度34.2m,加塔顶6.3m,起重臂臂长55m,平衡重14.2t。塔式起重机基坑南侧为小平台陡坡,西侧接近垂直,无支护措施。
    塔式起重机安装完毕后,未经检测机构检测开始使用。同时,在工程南段继续开挖土方,白天将土堆置于塔式起重机基坑西、南面及基坑内,塔身下段西南侧用竹篱笆挡土,由塔式起重机基础起,堆土高约7~8m,晚间利用塔式起重机和挖土机进行运土,且坡顶存放桩机和挖土机。1月11口20时左右,边坡发生坍塌,土方量约有500m2,坍塌的上方对塔式起重机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使其向东北方向倒塌,压垮农民工宿舍,导致人员伤亡。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土方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包单位项目经理、塔吊班长、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等15名责任人分别受到吊销执业资格、吊销岗位证书、暂停执业资格、罚款等行政处罚;总分包、建设、监理等单位分别受到罚款、1年内停止在该市承接工程等行政处罚。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塔式起重机深基坑坍塌的上方对塔式起重机造成冲击。经计算,塔身柱脚段受到的水平侧压力约为180t,而设计承载力为10t,塔身柱脚弯矩约485t.m,而设计承载力210t.m,远超过塔式起重机设计承载力,致使柱脚方钢管破坏,导致塔式起重机倾覆。
    2.间接原因
    (1)建设单位违法分包,肢解工程,将土方施工违法指定分包给无资质的施工单位,将桩基础施工违规指定发包,造成总承包单位无法有效履行总承包管理职责,不能对现场施工安全开展有效协调管理。未组织3家施工单位签定安全生产协议。
    (2)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无资质承担工程,项目负责人无证上岗,违章指挥,坑边大量堆土;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未经监理审批,就开始组织进行施工,作业区域内有塔式起重机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未能对安全工作实施有效管理;未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施工单位在塔式起重机基础施工过程中,未按规定放坡且在基坑西侧违规堆土。当两侧出现裂纹且有塌方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而是继续进行挖掘作业。
    (4)监理单位未能有效地履行监理职责,对放坡不到位和西南侧堆土过高,边坡裂缝存在塌方危险虽提出过意见但未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5)该市建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按建设单位要求,编造虚假资料,在申报的工程承接范围中包含了土方施工单位的士方工程,并缴纳了该土方施工部分的规费,致使无资质的公司能在工地实施挖土作业。另外,该塔式起重机未经检测机构检测开始作业。
     三、事故教训
     1.法律意识淡薄。建设单位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肢解工程,违法分包。
     2.安全管理存在死角。施工单位安全检查走过场,隐患整改浮于表面,在现场存在诸多重大隐患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3.侥幸心理严重。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无土方施工资质,违法承揽工程,项目负责人无证上岗,同时违章指挥,致使现场存在重大隐患。
     4.监理不到位。监理单位虽提出过意见,但未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未能有效地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
     四、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土方坍塌导致塔式起重机倾覆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暴露出该工程土方施工管理失控,安全检查缺失、建设单位违法肢解发包工程等问题。我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负总责。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同时还应认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必须加强建设单位违法行为的监管。这起事故中,建设单位本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法律意识,选择合格分包方,依法发包。由于肢解工程,非法发包,违法指定桩基础施工单位,致使施工总承包单位难于协调、管理。土方施工单位为承揽工程,协助建设单位,申报虚假资料,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结果得不偿失。总承包单位起重机械在未经检测的情况下,应拒绝塔式起重机的配合作业,在现场存在多处重大隐患时,应组织有关单位立即进行接改,并将违法行为上报。
     3.必须提高监理单位的监督效能。作为监理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清退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分包单位。为使工程项目按施工合同顺利建成,在维护业主正当权益的同时,监理也应维护承包商的正当权益,发现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彻底整改,拒不整改的,应立即上报,有效地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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