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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盾俊园“6.01”塔吊倒塌致1死2伤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7月11日

一、事故概况
(1)事故发生时间:2013年6月1日早8:20左右
(2)事故地点:昆明市高新区金盾俊园A4地块1标段施工工地7号塔吊
(3)事故责任单位:云南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天主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4)事故类别:起重机械伤害(塔吊倒塌)
(5)伤亡情况: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1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6月1日早7:30时后,A4地块7号塔吊司机唐国华开始上班操作,在信号工胡玉芬(唐国华妻子)指挥下,从7栋号前吊运3次钢筋、1次扣件到7栋号后的工地,在早8:20分左右第5次起吊钢筋时,在起重臂由南向北旋转过程中,吊物碰撞到8栋号外脚手架,由于唐国华未及时采取回收小车的紧急措施,致使塔吊吊物重量集中在大臂端部,加之吊物超重,导致7号塔吊塔身倾斜第二节标节断裂,最终塔吊倒塌,造成唐国华受重伤不治身亡,塔吊倒塌时还伤及附近施工作业的管理人员1人,木工1人。
三、事故直接原因
(1)7号塔吊司机唐国华违章作业、超载吊物。按该塔吊的使用说明书要求,起吊重物应≤1.3吨,而发生事故时所吊的钢筋有2.73吨,超出1.43吨,为核定重量的210%。
(2)唐国华在超重起吊重物由南向北旋转过程中,碰撞到8栋号外脚手架时未按操作规程要求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引发塔身倾斜导致第二标节断裂,塔吊最终倒塌。
追责:依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及《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云南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天主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分别作出了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塔吊司机唐国华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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