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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高新开发区某厂房建设工程“3·20”起重伤害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5月11日

 2003年3月20日,在某高新开发区某厂房建设工程,由于用起重机械吊人上下,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
   一、事故经过 某高新开发区某厂房工程的1~12线的基础及混凝土柱、吊车梁、电解槽工程,分别由2个冶金建筑企业施工。上部屋架及支撑系杆由某铝业公司制作完成,某建筑公司以劳务清包的形式负责为该单位安装,双方并于2003年3月16日签定协议。协议规定安装用吊车、机具、材料等均由某铝业公司提供,合同期为8天。
  3月20日8时某建筑公司进入施工现场。由于铝业公司配备的16t吊车未能到位,甲方代表张某口头委托某建筑公司代租16t吊车。上午10时,某建筑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租用个体户李某16t徐州产吊车进场。下午3时26分该吊车用起重臂付钩吊自制铁筐,筐内违章乘坐4名作业人员在15m高的柱头上进行操作平台及爬梯的搭设,当完成第二根柱子平台的搭设后,吊钩在降落过程中,约距地12m处突然发生小钩钩头脱落,导致自制铁筐及搭乘人员一同坠落,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吊车存在严重缺陷,属于故障车辆。该设备未经检验,无“准用证”,其副钩压力轴承已经损坏,轴架和滚珠脱落。在此次吊装作业过程中,由于吊车副钩半圆卡块帽脱离半圆块,造成吊车副钩脱落,导致违章乘坐自制铁筐作业的人员伤亡,是此次事故的技术原因。
  (二)间接原因
  起重机械规程规定,严禁用起重机械吊人上下。该施工单位违章用铁筐载人,由起重机吊运,没有人进行纠正和制止。当机械发生故障时导致人身伤害事故。
  (三)管理原因
  某铝业公司违反建筑市场的管理规定,将工程项目肢解,并分包给多个企业(其中包括超资质范围施工),说明该单位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违法行为,造成施工过程混乱,缺少安全生产管理。
  该工程中,某建筑公司属超资质范围施工,确定的施工方案为违章操作方案,且在现场进行了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竟然使用汽车起重机吊载人员施工作业,严重违反操作规程。
  汽车起重机车主李某提供的吊车有严重缺陷,该设备未经检验,无“准用证”,操作人员无上岗证,违章操作。而施工现场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和非法转包的使用单位等多级管理层均未对该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导致不合格的设备违章载人施工。
  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失控,缺少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在履行总包职责方面表现出极端的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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