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龙门吊拆除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4月25日

1、事故经过:
2007年10月17日,某地铁盾构区间实现盾构贯通,随后,承包商着手进行施工机械拆除等收尾工作。11月2日承包商与河南某公司(以下简称分包商)签订合同,委托对方进行龙门吊拆卸工程。2007年11月14日上午8:00左右,分包商租用110T、50T汽车吊各一台,准备拆除左线45T龙门吊机。承包商在对分包商租用的汽车吊和作业人员上岗证进行检查时发现两台汽车吊均没有随车携带安全检验合格证,遂要求分包商停止施工,分包商以证件在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工期紧张、保证不会出现问题等为由,不顾禁令仍进行拆除作业。
中午11:30左右,市安全监督站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分包商的资质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遂责令停止施工。承包商收到停工令后立即要求分包商停止施工,但分包商以龙门吊大梁螺栓已经拆除,如不吊放到地上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为由继续施工。由于待拆除龙门吊大梁长达21m,宽4.5m,重约21T,受场地制约,拆除时需要两台吊车抬吊大梁。中午12:00左右,在分包商把用两台汽车吊把大梁吊起来平移的过程中,110T的汽车吊突然倾倒,致使大梁和110T汽车吊的臂杆一起砸向50T汽车吊。事故造成110T汽车吊臂杆变形、驾驶室损坏,50T汽车吊局部受损,汽车驾驶室被砸坏,龙门吊大梁变形,无人员伤亡。
2、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经过多方调查取证,发现:
1)110T吊车外表比较新,其部件实际比较陈旧,属于翻新车辆;
2)吊车的左前支腿(受力腿)伸出量比左后支腿伸出量少14cm;
3)分包商对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无教育考核记录。
直接原因:
1)分包商在收到停工指令后多次冒险左右;
2)110T汽车吊在吊抬大梁过程中,左前支腿油缸突然失压,支腿内锁造成吊车车身失稳,以致吊车向负重侧倾翻。
间接原因:
1)分包商资质未在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租用陈旧设备进行施工;
2)承包商对现场管理不力,对分包商的资质审查不严格,在发现分包商租用不合格施工机械后未能禁止其进场。停工指令未得到严格落实。
3)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教育未落实到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4)管理人员安全观念不够强烈,心存侥幸心理。
3、经验教训
1)加强对分包商的管理,不管是劳务分包还是专业分包,总包方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施工;总包方应该对分包方进行严格的管理,加大管理的执行力度,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2)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在同一场地内进行施工,施工前应该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3)对所有进场设备进行严格的验收(包括自购设备和分包队伍自带设备)。应对设备进行详细的检查,确认其证照齐全,机械性能合格,安全装置齐全有效,操作人员资质完备。对检查不合格的坚决不允许进入施工现场。
4)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工作的一部份,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分解到人。将安全生产与员工的收入挂钩,保证全员参与安全管理。
5)加强安全教育。除重视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之外,管理人员安全教育亦非常重要。应通过各种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让员工充分认识到自身的安全生产职责,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克服麻痹和侥幸心理。
6)重视特殊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工程进场,节假日以及附属结构施工等阶段由于管理力量不足等原因往往是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时期。本次事故发生在盾构隧道贯通,即将移交场地的时候,这再次说明了特殊时期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安全生产以结果论成败,在任何一个阶段都丝毫不能松懈,安全管理是全过程的管理。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