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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机吊臂拉绳断脱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3月20日

事故经过及概况
  某年5月31日下午3时20分,某市建筑机械厂内发生一起机械伤人事故,死亡一人。死者,李某,男,47岁,建机厂装卸工,泰东乡老东河村人。5月31日,李与王某、栾某、杨某(后二人为电焊工)在厂内用自制小型塔机吊装塔吊部件。下午3时20分左右,李稳住正在起吊的一节起重臂架(重约300kg)往卡车上装卸时,小塔机拉臂钢丝绳(φ11)突然扯断,同时崩断两根同样型号的保险丝绳,致使已吊起的起重臂架坠落地面且向北侧倾翻,将李某砸倒,臂架横压在李的头部及胸部,小塔机起重臂紧跟下坠砸在已坠落的起重臂架上,在场人员立即采取措施,将李送往医院抢救,至下午6时,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万元,间接经济损失4万元。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查,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是:小塔机起重臂升降过程中,由于拉臂滑轮组无防钢丝绳滑脱装置,钢丝绳从滑轮槽中滑脱,卡死在滑轮与挡板之间,致使拉臂四走钢丝绳仅有单根钢丝绳偏心受拉,被强行扯断,两根保险钢丝绳直径较小(仅φ11)且拉点位置部署不当(应设置在端部),未起保险作用,在吊臂冲击力下,同时被崩断,造成起重臂坠落,导致了这起事故的发生。另外该小塔机本身也存在着诸多不安全因素:小塔机拉臂卷扬机滚筒上的钢丝绳末端被缠绕在滚筒内,使得拉臂钢丝绳局部超强、受压、受挤、变形、扁股、露芯、断丝,且钢丝绳锈蚀严重,未进行更换;该机为自制产品,无生产许可证,无生产合格证,无任何技术资料,1987年已投入使用,无专人管理,缺少保养,小塔机钢结构锈蚀严重,年久失修,已超过报废年限,仍在带病运转,给事故的发生埋下了严重隐患。
        事故教训
这起事故是由于该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及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冒险蛮干造成的一起事故。应通过此次事故吸取的教训:一是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且要真正落实到位,各类使用设备需定人、定岗,杜绝无证上岗现象。二是要狠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冒险蛮干等现象。三是对自制设备必须坚持通过一定程序组织鉴定、验收,对一些淘汰、失修的设备需采取措施强制报废。四是要加强设备管理工作,对在用设备必须按照设备管理要求勤检查、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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