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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建筑塔吊倒塌事故案例剖析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1月07日

 2008年10月10日,某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刘家村施工工地发生一起建筑塔吊倒塌事故,造成相邻幼儿园5名儿童遇难,2名儿童重伤,1名塔吊司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一、单位概况

    刘家村位于某市市区西北,现有人口1400人。该村自2004年开始实施旧村改造工程。2008年9月11日,将未办理立项、规划、建设手续的9号、10号两栋住宅楼建筑施工工程承包给某市建筑安装公司。

    某市建筑安装公司组建于1980年9月,2005年4月改制为民营企业,注册资金2010万元,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2005年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该公司在2008年9月与刘家村村委会签订了9、10号居民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随后,该公司即与村民杨××签订了转包合同,将工程进行了全部转包。

    二、事故经过

    2008年10月10日,杨××建筑施工队组织10号楼封顶作业,塔吊操作人员操作塔吊向上吊装重约700斤的水泥砂浆,当起吊的砂浆吊斗离开地面时,发现吊绳绕住了砂浆吊斗上部的一个边角,于是将砂浆吊斗下放,在下放过程中塔身前后晃动,随即塔吊由东向西倾倒,倾倒的塔吊吊臂砸向了西邻幼儿园。

    三、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直接原因是塔式起重机塔身底部主肢存有疲劳裂纹和断裂,塔吊安装人员未尽安全检查责任导致事故发生。间接原因是施工队伍无资质、作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作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到位等。

    四、事故评析

    这起事故教训十分深刻,事故发生看似偶然,实则必然。

    一是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转包。《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本案中,某市建筑安装公司具备贰级建筑施工资格,但其在承揽了建筑工程后,整体发包给不具备建筑施工资格的村民杨××个人。由于名义上具备建筑施工资格的建筑安装公司承包,使非法建筑施工行为披上合法外衣。

    二是施工队伍违法安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村民杨××在不具备起重机械安装资格的条件下自行组织塔吊安装,施工队伍违法安装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
   
    三是施工队人员违章作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村民杨××没有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安装施工人员在不具备作业资格又未认真检查塔吊主肢疲劳裂纹情况下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四是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不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措施”。但是,由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未对该项目进行检查,致使建筑施工中的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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