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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违规作业 命丧龙门吊旁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2月24日

一、事故经过

2003年1月7日13时14分左右,位于西塘镇的嘉兴龙鼎大型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挂钩工陈××(死者,男,50岁,魏塘镇人),指挥1号龙门吊(双梁式自重80吨)起吊管桩装车,他发信号示意龙门吊由东向西行驶,自己先步行至吊桩地点,守候在挂钩点,与龙门吊相距六米左右时,龙门吊边打铃发信号边行驶,陈××为了避让龙门吊南侧的减速箱,躲进管桩堆放凹陷的地方(轨道南侧堆放有参差不齐的桩管,有7米长,也有6米长),自认为可以从身后让过,身体面朝南背靠北,时值冬季,身穿棉大衣,身体与龙门吊相会时,其臀部被龙门吊南侧减速箱壳体(凸突部分)撞挤。事故发生后,龙门吊驾驶员唐××感觉不对劲,立即停车,在不远处工作的堆场负责人莫××及挂钩工周××和陈××,马上跑过去询问伤情,并打120急救电话,送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经伤情检查和诊断,医院认为不能马上动手术,后在家属的要求下,转送县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因陈××伤势过重,流血不止,于当晚23时医治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企业安全制度不落实,不按操作规程作业,当事人思想麻痹大意,凭感觉,心存侥幸,是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管理不严,堆场龙门吊两侧堆放过近,没有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是致使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3、堆场桩管堆放过高,造成龙门吊驾驶员视线不良,无法观察到下方作业人员活动情况,也是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4、企业管理制度不落实,放松对职工的管理。据反映,陈××经常在午餐时间一人喝酒,下午就接着上班,而又无人过问。当天中午,没有人看到陈××在食堂就餐,上班时唐××闻到他满身酒气,也不报告更无人过问,也是事故原因之一。

三、事故责任

1、企业法定代表人何××对该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2、堆场负责人莫××因安全监管不到位应负有较大责任。
3、死者陈××,不按操作规程作业,负有直接责任。

四、对责任者处理

1、对嘉兴龙鼎大型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由嘉善县经贸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对“1·7”事故中负有其他责任的同志,由该公司领导给予处分和经济处罚。
3、在“1·7”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的陈××已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4、西塘镇人民政府,根据“西塘镇安全生产责任书”规定,对该企业进行处理。

五、整改措施

1、召开企业职工大会,通报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2、由公司购买150多套保暖内衣代替棉大衣,分发给全体职工,要求在一线工作的职工上班时不准穿棉大衣。
3、堆场桩管堆放不能超高,保持视线良好,龙门吊两侧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
4、严格《操作规程》,从严管理操作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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