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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湾核电站塔吊倒塌重大责任事故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7年11月初,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深圳)一公司机械加工队,承拉广东省大亚湾核电站部分塔吊安装工程,由武某某负责具体安装指挥。1988年1月13日上午,十号塔吊的前后臂和配重块以及主要部件已基本安装完毕。塔吊回转以上部分未与塔身连接,靠爬身套架支撑,塔吊处于顶升准备状态。为安装平台围栏接板,武某某违反塔吊不准斜吊的规定,叫起重工王某某弟指挥用配合安装的九号塔吊牵引十号塔吊前臂转动,致使十号塔吊套架处弯折,向南倒塌。拴在前臂上的九号塔吊钢丝绳被拉断。站在前臂端的起重工王某某随前臂倒塌被砸死,平台上的电气技术员索某某被摔死,塔基南面的起重工杜某某被配重块压死,路过现场的职工方某某被砸断腿,正在塔上安装的工人胡某某等四人随塔吊倒下受轻伤,九号塔吊司机田某某因钢丝绳被拉断而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6万余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进行侦查,并请有关专家对事故原因进行了分析鉴定。鉴定意见归纳起来,十号塔吊倒塌的原因是:
①安装塔吊上部时,旋转台只安放在塔身标准节上端,没有把上下两端的销钉孔用销钉锁住固定,塔吊处于极不稳定状态,为事故埋下了隐患。
②塔吊前臂长29米,只伸出17.9米,臂重9.8吨;塔吊后臂长7.5米,管重6吨,加上配重22.5吨,共28.5吨。前后臂不平衡,产生了后倾力。
③塔吊处于准备顶升状态,上下部分没有用销钉连接紧,在这种情况下,塔吊只能承受压力,不能承受拉力,用9号塔吊(在上)拉10号塔吊前臂(在下),必然产生3个力:向上的拉力使之增加后倾;作用于塔身的推力;施转力使后臂往外套架危险的开口处扭转。在这三个力的作用下,塔吊迅速向南弯折倒塌。这是由于安装的程序不对,改变了塔吊的受力状态而发生倒塌,而不是塔吊本身的质量不好而引起倒塌的。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认为,按照塔吊安装规定,当顶升套架被升起或正在升起时,严禁回转塔臂,严禁移动变帽小车,严禁起落吊钩。但武某某在塔吊回转上部分,安装在套架上,未与塔身标准节相连接,处于顶升状态时,违章指挥操作,同意王某某指挥塔臂转动,以致酿成三死七伤的重大伤亡事故。武某某对此负有直接的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三、对事故资任者的处理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交由宝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鉴于案发后武某某能主动承担责任,有悔罪表现,宝安县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武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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