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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事故案例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4月15日


六、处理意见
1、李××已死亡,免除相关处罚。违章运输车辆(安微K48555),由县安监局出具案件移送书,交县交通局按344号令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理。 2、何××由县安监局按国务院344号令第五十七条规定,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天凝氧气冲灌站陶庄新站(法定代表人钱××)。由县安监局按国务院344号令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国家规定的全部手续方许开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4、责成天凝氧气冲灌站陶庄新站按有关规定,对沈××等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县安监局备案。 5、鉴于目前县境内非法生产、经营、储运、使用氧气瓶情况比较严重,很有可能再次发生爆炸事故,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对目前尚未 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本县氧气冲装企业,由县安委会指定县工商局暂扣营业执照。直到领到《气瓶充装许可证》为止。

七、整改意见
1、在事发后24小时内,联合调查组分别发出了四项强制措施决定书和1份抄告单:
1)、依法对陆家浜铁场项××堆场作出事故现场立即停业生产经营进行安全生产整顿的决定;
2)、依法对陶庄氧气冲灌站作出立即停产停业整顿的决定;
3)、依法对何××所属32只涉嫌氧气瓶查扣、封存的决定;
4)、依法对西塘翠南船厂61只空氧气瓶中的10只超期及情况不明钢瓶暂扣的决定。同时,以善安委办[2003]第3号单名义,抄告各镇人民政府:在县安委会作出全面整治决定之前,提出两点要求:立即对辖区内铁场、船厂、金属加工厂和氧气供应站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立即停止非法生产、经营、储运、使用氧气瓶。

2、事故处理全部结束后,向社会媒体通报事故情况,以起到警示和告诫作用。 3、质监部门加快《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办理手续。 4、除对天凝氧气充灌站陶庄新站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国家法规进行整改外,县安委会指定县质监局牵头,拿出整治方案,并列入县第二批重大事故隐患名单。并迅速成立由县质监局、工商局、交通局、公安局交警 大队、安监局等部门参加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在整治时间、步骤上,与上级质监部门要求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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