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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本钢中兴气体公司氧气瓶爆炸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05日

(一)事故概况

  2003年11月3日,本溪石桥子开发区个体运输户滕某将21只空氧气瓶卸到本钢中兴气体直销店库房,并购买21瓶氧气。18时50分,本钢中兴气体公司充装一车瓶氧(40瓶)停在直销站马路对面,司机朱某下车到直销办公司休息。滕某与直销站商量在马路旁装车。当滕某从气体公司车上将瓶往自己车上拖(滑)时,拖至第8瓶,气瓶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人重伤。

  该气瓶公称工作压力15MPa,公称直径219mm,长度1200mm,筒体壁厚6mm,容积34.7L,材料不详。

  该气瓶1973年9月制造,为高压无缝气瓶,瓶体下部距瓶体底部25mm处实施过挖补,焊接的钢板为60mm×120mm,厚度为5mm,材料不详。

  爆炸后的气瓶形成3块(肩部、筒体、底部),除肩部和底部基本未变形外,筒体已展平。爆破口位于瓶体下部挖补处,报废。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1)该气瓶已报废,违规将报废气瓶投入使用。

  (2)违反“严禁对气瓶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的规定,对报废气瓶进行补焊,特别是高压无缝气瓶,其材料是非可焊材料。

  (3)滕某违章从高车上向低车上拖(滑)瓶装车,导致筒体挖补处受到强烈冲击,造成气瓶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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