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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木头镇“5·8”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1月09日

2017年5月8日下午14时45分左右,东莞市樟木头镇xxxxxx建筑工地发生一起事故,一名工人xxx在扎钢筋架时,钢筋架倒塌压倒xxx导致其当场死亡,其后急救车将工人xxx送到樟木头人民医院,仍没有抢救过来。该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6万元。

事故发生后,樟木头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在要求相关部门做好事故救援,做好善后处理的同时,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以副镇长为组长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同时邀请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证人、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现场情况

(一)事故工程情况

发生事故的工地,为一民房私宅工程,屋主为xxx,工程工地在樟木头镇xxxxxx,占地面积108平方米,拟建三层,建筑面积324平方米,此私宅工程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施工图纸,没有办理报建手续,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xxx为此私宅工程的实际承揽人,属于个人承揽工程,xxx没有相应的资质,其同屋主拟定了施工承包合同,但双方均没有在拟定的合同上签字。xxx,福建省xxx人,身份证号:xxxxxx,现住xxxxxx。

死者xxx是xxx叫来做工的工人,从事做钢筋绑扎工作,没有钢筋工操作证。xxx,福建省xxx人,身份证号xxxxxx。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及救援过程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

位于东莞市樟木头镇裕丰社区丰门上围村88号旁的xxx私宅建设工程,于2017年4月19日开始施工,2017年5月8日,该私宅建设正处于基础施工阶段。当天,现场有四名工人在做事,现场无管理人员。14时45分,进行条形基础梁钢筋绑扎的过程中,工人xxx在钻进行条形基础梁里进行钢筋绑扎时,由于基础梁没有稳固,整个条形基础梁发生倾斜倒塌,以致重达三四吨的钢筋压住工人xxx。

(二)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现场其他工人和周围群众发现事故发生后,立即对工人xxx进行施救,并拔打119、120求救,消防人员在接到报警电话后8分钟赶到现场,在20分钟将xxx救出后,xxx已经没有生命体征,其后急救车将工人xxx送到樟木头人民医院,仍没有抢救过来。在事故发生后,樟木头镇领导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和消防、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立即到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在xxx死亡后,经多次调解后,于2017年5月15日,xxx、xxx与死者家属三方签定赔偿、补偿协议,由xxx、xxx共同赔偿、补偿(不计其他费用)给死者家属43万元整(xxx21万,xxx22万)。善后处置工作已经全部结束,当地社会秩序平稳。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该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情况如下:

xxx,男,汉族,xxxxxx出生,福建省xxx人,身份证号xxxxxx。

(二)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46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为进一步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和类型,事故调查组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收集和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在进行条形基础梁钢筋绑扎的过程中,条形基础梁钢筋没有绑扎稳固,工人xxx未作出正确判断即钻进条形基础梁对钢筋进行绑扎,随即整个条形基础梁发生倾斜倒塌,以致重达三四吨的钢筋压住工人xxx。

(二)间接原因

1、xxx私宅建设工程屋主xxx和个人xxx拟定施工承包合同,并让个人xxx实际承包下了该项私宅建设工程。个人承揽工程,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实际承包人xxx承包下xxx私宅建设工程后,没有履行管理职责又没有派专人到现场管理,工地现场处于无人管理状态。

3、安全管理不到位。工地现场未悬挂安全警示标识,无安全标语;实际承包人xxx平时只是口头提醒工人“注意安全”,并没有对工人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4、实际承包人xxx知道工人xxx无钢筋工操作证,仍让他在xxx私宅建设工程从事钢筋绑扎工作。

(三)相关部门、单位履职情况

1、镇城管分局履职情况。根据《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6〕73号)、《东莞市查处和控制在建违法建筑实施办法》和《东莞市在建违法建筑处理办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及时发现和制止在建违法建筑。镇城管分局在2017年5月2日巡查xxx私宅工地,当日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5月3日,镇城管分局查封了xxx的违建工地,在工地现场电箱贴上封条,并要求裕丰社区城管办跟进后续巡查工作。

2、裕丰社区居民居民委员会履职情况。根据《东莞市在建违法建筑处理办法》规定,居委会有巡查、发现在建违法建筑,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的义务,裕丰社区对违法建筑的巡查职能于2009年5月1日起由社区城管办履行。裕丰社区城管办分别于2017年4月17日、4月20日巡查发现丰门上围村88号旁土地上有推土填土情况,但未见违建行为,均在当天通过电话向镇城管分局汇报了有关情况。4月21日,裕丰社区居委会经约谈业主xxx,告知其如需建房屋应先按规定办理报建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4月26日、4月28日,社区城管办巡查xxx工地,未见违建行为,已通过电话向镇城管分局报告了有关情况。5月2日,社区城管办巡查发现xxx工地有开工建设现象,已通过电话向镇城管分局报告了有关情况,并于5月3日协助镇城管分局查封了xxx的违建工地。5月4日、5月5日及5月8日上午,社区城管办均有巡查xxx工地,确认现场未开工建设后均通过电话向镇城管分局报告了有关情况。裕丰社区城管办有巡查、发现xxx私宅违建情况,并有及时将巡查情况报告镇城管分局。

3、镇住建局履职情况。根据《樟木头镇4办7局内设机构设置及其主要职能》、《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6〕73号)等文件精神,住建部门负责对具有合法施工许可的施工工地进行监管。xxx私宅工程建设单位未到樟木头镇住建局办理报建手续,不属于住建局监管的施工工地的范畴。根据《关于重新明确镇街(园区)住建机构查处违法建设案件工作职责的通知》(东建办〔2016〕21号)规定,住建机构虽无违法建设的巡查职责,但如发现工程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建设、施工单位发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施工)行为通知书》。“5·8”事故发生后,镇安委办将该事故有关情况告知镇住建局,镇住建局于5月25日对xxx私宅工地发出停止施工通知书。

综上所述,相关职能部门均按照各自职能工作要求,对该工地开展了检查工作,并通过对该房屋业主进行教育谈话、下发相关文书等方式,制止其违建行为;事故发生后,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镇安委办开展事故救援、调查及善后处置工作。目前,相关善后处理工作已全部结束,死者家属已与事故方达成协议,当地社会秩序平稳。鉴于相关职能部门均履职到位,建议不予追责。

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应引以为鉴,认真汲取经验教训,在日后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切实加大对私宅工地的巡查力度,预防该类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樟木头镇“5•8”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一)不再追究责任人员

xxx没有钢筋工操作证,而从事钢筋的绑扎工作,在工作中没有戴安全帽,没有认识到条形基础梁倒塌的事故隐患,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xxx作为工程的实际承包人,没有履行管理职责又没有派专人到现场管理,没有对工人没有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建议由安监部门对xxx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建筑类事故防范

加大政府监管力度,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农村房屋建设的监管力度,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全检查,强化巡查制度,扎实开展隐患排查和打法治违行动,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安全。

(二)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强化主体责任

樟木头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采取更有针对性的事故防范措施,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要按照《东莞市在建违法建筑处理办法》和《东莞市查处和控制在建违法建筑实施办法》要求,深入开展建筑行业“打非治违”工作,严厉打击和处理违规施工建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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