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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和县郝桥镇苏街砖窑“8·5”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20日

 2015年8月5日10时左右,河北省南和县郝桥镇苏街砖窑发生一起窑体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5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南和县人民政府迅速成立了由县安监局牵头,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工会、县环保局等单位组成的“8·5”坍塌事故调查组(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和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苏街砖窑位于南和县郝桥镇苏街村村东,始建于2007年,2012年底由郭英民、王社彬、张现军、郭爱彬、张庆修、王书臣六人共同投资经营,郭英民系主要负责人。窑体为土建窑,南北长50米、东西宽10米、垂直高度2.5米,有22个窑洞,单个窑洞高1.7米、宽1米,年产红砖约三百万块,其工艺流程主要是将挖采的粘土与煤粉混合后压制砖坯,然后将晾晒干燥的砖坯运至土窑炉用燃煤进行烧结,最后出炉得到红砖。该砖窑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事故发后,该砖窑已被依法取缔拆除。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8月5日上午,郝桥镇焦村工人王进科在窑内进行出砖作业。10时左右,当王进科自南向北出砖至东侧南数第3个门洞北0.5米时,此处窑顶突然坍塌将王进科掩埋。坍塌顶洞南北长约2.5米、东西宽约1.5米。
  (二)事故救援情况。
  窑顶坍塌时,在王进科南侧10米处正在装砖作业的工人刘振军听到响声后,发现王进科被掩埋,随即大声呼救。在窑外不远处组织工人掀架的王书臣与听到喊声赶来的其他人共同用手扒砖、土,同时有人拨打了120电话,十几分钟后将王进科救出,随即被赶到的120救护车送往南和县人民医院,王进科经抢救无效于12时死亡。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王进科在进行出砖作业时,当抽去窑内砖块后,致使其头顶上方失修的窑顶失去支撑坍塌将其掩埋,致其死亡。
  (二)间接原因。
  1、砖窑既未按要求取缔拆除,又安全投入不足,未能及时检修加固。
  2、事故发生前连续下雨,使窑顶土质松动。
  3、南和县国土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关停取缔该无证照砖窑。
  4、郝桥镇政府未落实属地监管职责,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关停取缔该无证照砖窑。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确认该起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郭英民,南和县郝桥镇苏街砖窑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其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交司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
  2、王社彬,南和县郝桥镇苏街砖窑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其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交司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3、郭爱彬,南和县郝桥镇苏街砖窑合伙投资人,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交司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4、张庆修,南和县郝桥镇苏街砖窑合伙投资人,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交司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5、王书臣,南和县郝桥镇苏街砖窑合伙投资人,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交司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6、张现军,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南和县郝桥镇苏街砖窑合伙投资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交司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责任人员。
  7、宁红波,南和县国土局局长,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对土地资源管理领导不力,致使苏街砖窑非法取土非法生产长期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并全县通报批评。
  8、李剑锋,南和县郝桥镇党委书记,作为属地管理党政主要领导,对打击非法淘汰粘土砖生产领导不力,致使非法生产长期存,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并全县通报批评。
  9、要自坤,南和县郝桥镇镇长,作为属地管理党政主要领导,对打击非法淘汰粘土砖生产领导不力,致使非法生产长期存,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并全县通报批评。
  10、冯朝正,南和县国土局副主任科员,作为砖窑取缔拆除工作部门主管领导,未能按要求指导砖窑取缔拆除,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由县监察局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1、尚国磊,南和县郝桥镇工会主席,作为镇砖窑取缔拆除工作分管领导,抓得不严,排查不细,措施不硬,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县监察局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2、张双朝,南和县郝桥镇人大副主席,作为镇包村领导,对分包的苏街砖窑取缔拆除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县监察局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3、苏孟高,南和县郝桥镇苏街村党支部书记、兼苏街村主任,作为村主要领导,对本村砖窑取缔拆除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由郝桥镇党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三)对事故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建议。
  1、郭英民,南和县郝桥镇苏街砖窑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此次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南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郭英民处其上一年年收入(2014年收入26000元整)的30%即人民币7800元的经济处罚。
  2、王社彬,南和县郝桥镇苏街砖窑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此次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南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王社彬处其上一年年收入(2014年收入26000元整)的30%即人民币7800元的经济处罚。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南和县郝桥镇苏街砖窑,无证无照企业,为农村个人合伙非法生产,依据有关规定,由南和县政府给予取缔关闭。
  (五)南和县郝桥镇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建议责成郝桥镇人民政府向南和县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认真吸取事故的教训,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全面彻底取缔拆除砖窑。
  2、举一反三,深入开展各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加强部门联动和联合执法,对检查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明确专人跟踪监控、一盯到底。
  3、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强化基层一线行政执法。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全县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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