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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盛源财富广场 “3.21”较大建筑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20日

2013年3月21日20时30分,桐城市盛源财富广场工程在浇筑主楼中庭5层屋面梁柱混凝土过程中,模板支撑系统失稳坍塌,造成8人死亡,6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张宝顺、王学军、杨振超等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并迅速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3年3月25日,省政府批准成立了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总工会、安庆市政府等有关人员组成的“3.21”较大建筑坍塌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省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了6名建筑安全专家对事故技术原因进行分析认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的积极配合下,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核实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责任处理建议,并就事故暴露出的安全方面薄弱环节,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工程基本情况及事故发生经过
        (一)事故工程基本情况
        桐城市盛源财富广场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是安徽盛源集团百货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长发(二级建造师),监理单位是江苏安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是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勘察单位是南京苏杰岩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是桐城市海盾建材有限公司。
        该项目于2012年8月25日,由盛源集团百货有限公司与龙达建设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合同工期240天,同月工程开工建设。9月17日,安徽省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出具了该项目的图纸审查报告;10月25日,出具了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2012年12月25日,桐城市住建局对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进行了备案。12月6日,桐城市住建局签发该项目规划许可证,12月31日,桐城市住建局为该项目办理了工程安全报监手续;2013年1月26日,以桐住建函字[2013]47号函件的形式作出了“盛源广场局部规划调整方案批复”,同意将北部(即B区)由原来的二、三层全部调整为5层。2月6日,桐城市住建局为该项目核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项目在手续不完备情况下,即开工建设。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3月20日, 项目部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桐城市建筑质量监督站对该事故发生部位的模板及支撑架、钢筋进行验收。在没有认真核对、未形成文字意见的情况下,口头达成次日浇筑混凝土的意见。3月21日7时40分,按照事故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王青海布置,泥工班长金敬超带领8名工人到主楼中庭5层屋面浇筑S至J轴、20至25轴屋面梁柱板;项目部施工员齐永杰、钱兵、张文昌与质检员胡孔政先后在施工现场指挥。同时,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6名泵工在屋面配合浇筑施工。18时左右,施工现场有人听到支撑架体有异响,齐永杰陆续安排人员吃饭,准备安排相关人员吃完饭去检查。吃完饭后在没有检查的情况下,便安排施工人员在24轴梁附近东北向1米左右一次性倾倒约7立方米混凝土。20时30分,中庭已浇筑混凝土部位的支撑系统发生垮塌,正在屋面作业的部分工人随已浇筑的钢筋混凝土和部分坍塌的模板支架坠落。
        事故共造成8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64万元。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支撑系统失稳破坏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安徽盛源集团百货有限公司未批先建、违法建设;安全管理职责不落实;多次变更工程设计,增加工程量而不相应变更工期,导致施工单位为抢工期盲目组织施工。安徽盛源集团对其集团下属安徽盛源集团百货有限公司组织项目实施监管不到位。
        2.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现场管理混乱,项目管理失控。将事故工程承包给项目部经理;没有按照要求配备足够、合格的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基本上不能到岗履职;项目部擅自将架体非法分包给个人,在没有专项施工方案,也没有对操作人员进行详细交底的情况下,为抢工期,安排架子工用从项目部经理开设的公司租赁不合格建材进行违规搭设;现场混凝土浇筑采取梁、柱、板一起进行浇筑,严重违反了安全技术规范,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重大隐患。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对下级子公司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混乱、项目管理失控等行为监管不到位。
        3.江苏安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项目监理职责,工程监理工作失控。在现场没有专项施工方案、没有专职安全员的情况下,对该事故发生部位的模板及支撑架、钢筋进行验收;在没有对该部位模板、支撑等按照规定进行检查、验收情况下,口头同意该部位混凝土浇筑施工;施工时未对事故工程实施旁站监理,对现场施工没有尽到监管职责。
        4.桐城市住建局履行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开展“打非治违”工作流于形式,对项目违法违规建设等问题失察。桐城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没有对相关单位违规验收提出监督意见,使得安全隐患没有得到消除。
        5.桐城市政府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到位,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深入,对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检查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桐城“3.21”建筑坍塌事故是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违法违规建设施工,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起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事故有关人员和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王长发,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经理。没有履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擅自将架体非法分包给个人;在无专项施工方案,也未对操作人员进行详细交底的情况下,为抢工期,指使架子工从自己开设的公司租赁不合格建材用于违规搭设,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重大隐患,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建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2.王青海,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审核、审批把关不到位,审核相关技术方案不负责任;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在中庭部位模板支架搭设、模板辅设、钢筋绑扎、混凝土浇注等施工过程中,只是由该项目的质量检查员进行口头安全技术交底,没有书面交底记录等资料;明知前述重大隐患未消除,仍然违反混凝土框架结构浇筑程序组织施工,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建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3.齐永杰,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施工员。在现场有人听到支撑架体异响后,在未安排检查、查明原因的情况下,违章指挥,擅自组织工人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刘保胜,江苏安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事故工程项目总监理师,项目监理第一责任人,玩忽职守,长期不在现场,聘任不具备监理资质人员担任项目监理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建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函请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监理师资质由部发证)。
        5.金敬超,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泥工班长。现场浇筑作业时,违章指挥,将混凝土集中堆放在现浇面上,造成局部荷载过大,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涉嫌犯罪。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行政处分人员
        1.张良寿,中共党员,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董事长。对下级子公司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混乱、项目管理失控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对其处以2012年其本人年收入4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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